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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


企业在职工受伤害后被注销并不影响其作为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7-04 | 浏览:732次 ]

一、【裁判要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进行的甄别和判断,应当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主体,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亦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虽然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被注销,但劳动者是在注销前受到伤害,因此企业在职工受伤害后被注销,并不影响其作为工伤认定责任主体的身份,只要劳动者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基本案情
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系陈飞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已经于2020年3月2日注销。2018年12月16日,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与安徽小伙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绿德科技公司废气处理安装合同》,由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承包安装马鞍山绿德科技公司的UV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工程。2019年1月5日,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员工汤国林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10月25日,马鞍山市人社局应汤国林的申请作出马鞍山(当涂)04118920190236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职工汤国林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汤国林受伤为工伤。

三、裁判结果

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独资股东陈飞对该认定结果不服,最终由法院判决驳回其请求,认定汤国林受伤为工伤。

四、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1、关于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在工伤认定期间被注销,能否成为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进行的甄别和判断,应当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主体,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亦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虽然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被注销,但劳动者是在注销前受到伤害,因此企业在职工受伤害后被注销,并不影响其作为工伤认定责任主体的身份,只要劳动者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

2、马鞍山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马鞍山市人社局受理汤国林申请后,向用人单位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并经依法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马鞍山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无法联系的原因,邮寄方式未能送达芜湖家筑门窗制作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人社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五、典型意义

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工伤后,无论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或注销、吊销,都应积极向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时企业注销,只要证明该工伤发生在企业注销期间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更大限度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整理:张盼)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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