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浏览:1210次 ] |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根据现行《公司法》(即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定义为“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1、出资人是国家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的,出资人是国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来源于国家投入的资金。从注册资本来源看,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一种。 2、股东只有一个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出资的,因此只有一个股东。工商登记实践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主要包括以下5类: (1)政府 (2)国资监管机构 (3)财政部门 (4)其他部门和机构 (5)国家 3、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除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国务院、省级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2类: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常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国资监管机构; (2)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比如财政部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金融类国有企业、文化类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在《公司法》的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但其性质上仍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外,国有独资公司还应适用《公司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要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置董事会。 1.董事会组织结构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对出资人机构负责,执行出资人机构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要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 2.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要依法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落实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二)经理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四)党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组织设置及工作职责如下: 1.国有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 2.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3.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 4.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6.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1)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3)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4)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5)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6)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7)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7.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2)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3)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6)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整理:谭瑞华)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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