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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发包十九年的车辆经营权应归谁所有?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8-10 | 浏览:515次 ]

案例精选 | 出租车公司发包十九年的车辆经营权应归谁所有?

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亨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昌盛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近百名出租车承包者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张峰、余嘉傲、杨文伟、刘子豪、吴彤

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泾阳县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泾阳县亨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泾阳县昌盛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自2001年经政府许可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后,开展营运业务至今。公司与近百名出租车承包者(以下简称“承包者”)签订了《牌照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牌照合同》”),双方一直是承包合同关系。

近年来,承包者们认为其从上手车主处以一定的金额“购买”了“陕DS”序列牌照的出租车,为此,承包者们近年来不断向政府主张要求确认经营权归属。在当地政府答复经营权属于出租车公司后,承包者们信访、停运,政府多次调解劝说无果。

之后,承包者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归承包者享有;确认承包者与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之间签订的《牌照经营管理合同》无效;请求判令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协助承包者将出租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变更登记至承包者名下。

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委托永嘉信律师代理此案,解决此次出租车经营权归属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出租车经营权是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该经营权对应产生的是政府与出租公司之间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使用权的产生是出租车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出租车的营运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需要行政许可而获得,不能通过民事判决而获得。而本案是政府将出租车的经营权出让给了出租车公司,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故本案存在政府与出租公司之间行政许可法律关系;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承包者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对出租车仅是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牌照合同》双方主体适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承包者诉讼请求。二、承包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出租车公司返还出租车的牌照及营运手续。

01

案件争议焦点

(一)讼争的出租车经营权是行政许可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二)讼争的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由谁享有?

(三)诉争的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否分离?

(四)出租车公司与承包者之间签订的《牌照合同》是否有效?

(五) 《牌照合同》的性质?

02

代理思路及工作要点

代理思路主要针对承包者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成立。即:承包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 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是否享有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否分离?

承包者认为:出租车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可分割;根据物权变动规则认定物权的归属;承包者通过交易并支付对价继受取得了涉案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并且,承包者承担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所以其为讼争车辆的实际经营权人和所有权人。

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应对思路是:出租车经营权是政府以准入为手段的行政许可。经营权人取得经营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政府的许可(批复准入和招标竞争);第二,在取得政府许可后,可以依法转让。

即:经营权的取得有政府许可和取得许可后的合法转让两种方式。在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通过引导承包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让承包者承担其是否有政府行政许可的经营权或其从享有经营权者处依法受让经营权的证明责任。

通过事实证据证明,出租车经营权系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给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四家公司享有,并且,四家公司从未向其他人转让过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公司在取得经营权后出资购买了车辆并开始营运业务。出租车公司向承包者收取的是承包费而不是购车款。出租车公司通过将承包收益权向社会依法发包合法取得发包收益。承包者与原承包者(承包者诉状所称的“上手车主”)仅就出租车经营权中的承包收益权“转包”达成协议。

引导双方及审判者聚焦到: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依法享有经营权,承包者不具有讼争出租车经营权,承包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承包者取得或者享有出租车经营权。本案中的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不能分离,本案四家出租车公司取得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逻辑顺序是:出租车公司在取得政府行政许可批复的经营权后,去交管部门办理并取得了出租汽车牌照,后在4S店出资购买了出租汽车,所以出租车公司是先取得经营权,再取得牌照,后取得所有权。因此在本案中,出租车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不能分离,均属于出租车公司享有。

2. 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双方的《牌照合同》合法有效

承包者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之规定及《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中关于企业将出租车发包时的规定,承包者认为《牌照合同》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因此无效。

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应对思路:首先,该《牌照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和《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之情形;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系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履行行政职责时的规范要求。其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出租车企业与车辆承包者之间的民事行为不产生约束力。最后,签订合同双方主体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签订了《牌照合同》。因此合同有效。

引导双方及审判者聚焦到: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牌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和《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情形。

3. 双方所签《牌照合同》的性质不是服务管理合同而是承包合同

承包者认为:出租车公司仅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双方《牌照合同》从合同标题上看并不能体现承包关系。

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应对思路: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双方承包合同由经营收益的事实承包和牌照管理合同组成。即,双方签订的《牌照合同》是双方承包合同附条件的特殊约定。

引导双方及审判者聚焦到: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双方系承包合同关系,承包者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的是承包费。十九年来,历经三轮发包,出租车公司从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过出租车经营权。

针对本案的复杂情况,永嘉信专门组成了团队为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进行专项服务。庭审中,永嘉信律师将重点放在证据展示上,向法庭展示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针对承包者的举证时,永嘉信律师通过“证据三性”逐一破解。

本案存在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政府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经营权行政许可关系,二是出租车公司与承包者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承包者与出租车公司双方承包合同由经营收益的事实承包合同和牌照管理合同组成。公交公司、云鹏公司、亨运公司、昌盛公司均有政府批文、经营证照、承包合同支撑和证明上述两个关系的客观存在。

另一方面,永嘉信律师努力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严谨对待项目中每一具体个案,赢得了客户对承办团队的好评。团队伙伴相互支持和配合,就该专项项目工作累计计时九百余小时,本案庭审大都长达一天,永嘉信律师尽职尽责的进行了代理工作。

03

案件评析

出租车行业属于国家管理的特种服务行业,实行政府许可、市场准入机制。本案中出租车承包者聚众停运、上访,不仅给当地的正常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给当地政府和出租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经营压力。这一切都要从出租车承包者开始炒作车牌,哄抬出租车承包价说起。出租车的购置成本及手续费是固定的和可预期的,并且随着出租车的运营年限,其裸车价格会愈发折价。但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本身蕴含了升值的潜力。在“万物皆可炒”的观念影响下,出租车承包者将车辆承包后再转手给第三方,双方签订承包权转包协议后,第三方便成为新的承包者。对于这种炒作出租车承包价的行为,永嘉信律师认为是不理性并且违规的。首先,出租车的经营权及其外在标志——出租车牌照属于出租车公司享有,出租车承包者擅自支配处分属于公司的权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次,出租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包承包权是有期限的,本案中出租车公司的发包已历经三轮。作为自由参与和进入出租车运营市场的承包者,其在出租车公司已经向其告知承包风险的情况下,应该明晰承包出租车的风险。但是许多承包者在原承包者车辆承包期即将届满的前一或两年,自愿从原承包者手里以倍数计高于出租车公司收取的承包费的价格承继受让承包权,显然是冲动和不理智的。其后承包出租车的价格在“上手和下手”之间越炒越高,无人接盘。承包者又将注意力转移到本来就不属于他们的经营权身上,声称“其一直支付的是购车款,其与原承包者签订的是车辆买卖协议,经营权和所有权不能分割,经营权属于承包者所有”。与此同时,出租车公司在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给予了承包者可乘之机,这些“漏洞”被出租车承包者放大,差一点变成了出租车公司的“无底洞”。出租车承包者认为公司牟取暴利,承包者向公司支付的金钱是承包者们辛苦积攒的血汗。几百名出租车司机都在注视着判决结果。永嘉信律师认为,讼争当事人的诉求均需证据支持。以“弱势群体”面目提出的诉求,只能显出人性贪婪的一面。在全国各地出租车司机相继起诉的大环境下,本案受到其他地区出租车公司和行业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其判决结果影响着同类案件结果的走向。

—— END——

转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编辑人:闫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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