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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复: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9-24 | 浏览:1510次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李光:

您好!《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罚款)时效问题的咨询》收悉。您提出的“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执行罚款,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问题,涉及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和申请期限等法律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诉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强制和法院执行等重要法律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未提起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强制执行途径。一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二是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您咨询的内容,属于第二种情况。

关于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较长的申请期限,是考虑到非诉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大,需要通过司法的执行审查或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期限利益,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9年9月10日

(转自鲁法行谈)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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