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申请信息公开但未在信封上注明的不宜以签收日开始计算答复期限——袁乐州诉方城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4-06 | 浏览:671次 ] |
【裁判要旨】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并未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在此情况下,无法仅从信件外观判断是私人信函、信访亦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不宜以行政机关签收该挂号信之日开始计算答复期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乐州,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凤瑞路**。 法定代表人:段文汉,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袁乐州因诉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方城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3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乐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为袁乐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方城县政府未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应判决确认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城县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公开指南第一条已明确告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机构、办公时间、地址、邮编、传真号、电子邮箱等信息,第四条规定,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袁乐州于2018年8月22日向方城县政府县长段文汉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并未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在此情况下,无法仅从信件外观判断是私人信函、信访亦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不宜以方城县政府收发室2018年8月24日签收该挂号信之日开始计算答复期限。方城县政府发现该信函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指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实际收到转送申请后及时向袁乐州作出告知并送达,袁乐州主张方城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袁乐州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袁乐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乐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李岩松
(转自行政法实务)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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