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高于银行利率,受法律保护吗?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157次 ] |
约定高于银行利率,受法律保护吗?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2月,我借朋友4万元,约定半年还清,每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朋友一直未清偿借款及利息。我要求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这位朋友同意还款,但认为利息过高,拒绝付息。请问,我是否有权主张每月2000元的利息?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但你可以要求其归还你4万元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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