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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摔伤旅行社是否担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779次 ]

旅行途中摔伤旅行社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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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70岁的老人,20116月,我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华东五市6日游。旅行期间,我按照旅行社安排,在一家饭店用早餐期间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伤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骨折,已花费1万余元。我要求旅行社赔偿我的损失,旅行社认为是饭店地滑所致,自己没有责任。请问: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我们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尤其是对于以组织老年人为主开展的旅游项目,对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你按照旅行社的安排在饭店就餐期间,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旅行社在组织旅客旅游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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