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1 | 浏览:1235次 ] |
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用工责任?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在某国有企业担任后勤工作已有7年,2011年该企业和包括我在内的一批零时工重新签订了用工协议,称企业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们此后就不属于企业,属于派遣单位员工。由于我们的工资比企业其他同岗位的正式工工资差异过大,正式员工都办理了社会保险,我们一直没有社会保险,我们多次找用人单位交涉。企业领导称,我们属于劳务派遣,我们的一切待遇由派遣单位负责,他们仅负责用工。我们一直为该企业工作,我们和派遣单位没有接触过。请问:我们是否有权要求该企业解决社会保险和同工同酬的问题?
律师解答: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该法规定了一种全新的用工制度,即劳务派遣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规定,你既然已接受了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你就要受到派遣协议的约束。你的工作单位是派遣单位,该国有企业只是用工单位,不负责你的工资及保险事宜。但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够严谨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单位滥用派遣用工制度,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为此,国家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原派遣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据此,我们认为,你在该国有企业上班已7年,你从事的工作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替代性岗位,你不适用劳务派遣制度。你在该法律实施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解决你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问题。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服务大厦三楼 法律咨询电话: 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