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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有义务清偿公司债务?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31次 ]

股东是否有义务清偿公司债务?

国文律师:

先生向我借了l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张先生给我出具了借据,借期为6个月,并约定了利息,出借人写的是他开办公司的名称,并盖了公司的印章。但不到半年,他的公司就没人了,我多次去公司找,但物业说房是租的,张先生已搬走了。我去他家催要,张先生说公司已不经营了,公司没有能力还钱,他仅是公司的股东,钱是公司借的,他没有义务向我还钱!请问:张先生是否有义务清偿债务?

黄先生

先生:

根据你所述,你把10万元交付给张先生,张先生给你出具了署名为公司名称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据,你对此并无异议,可以理解为你把l0万元借给了他开办的公司。按照我国《民法通则》36条、43条之规定,应由公司清偿债务,而不是由张先生个人清偿债务。但国家为了遏制公司股东借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不断发生,在《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張先生作为公司股东,以公司为名向你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但不到半年,就人去楼空,停止经营。当你要求他清偿债务时,不但不予以清偿,却以公司借款为由予以对抗我们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依法要求张先生和公司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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