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问答


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930次 ]

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国文律师:

我2008年结婚,2010年我公公给出资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我和丈夫出资对房屋装修后已入住,请问,该房屋是共同财产吗?

姚女士

姚女士: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上司法解释对同一问题做出了不同规定,对此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据此,依据解释(三)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你公公在你们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丈夫的名字,这套房屋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房屋装修的出资,由于系夫妻共同出资,属夫妻共同财产,你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国文律师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搜集整理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公司业务团队

宝鸡律师团队联系人:党东峰律师、唐丽丽律师

宝鸡律师团队宗旨:

争做百姓心中最专业的宝鸡律师事务所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公民普法维权。宝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尽责、值得托付。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511室(宝鸡市阳光酒店西侧)

宝鸡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137639、0917-6834444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加入宝鸡律师法律维权中心QQ群,QQ群号为:148197281,可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