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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664次 ]

该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国文律师:

我和陈某2006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家庭矛盾,我们于20117月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约定我们购买的一套房产归我所有,但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对孩子及家庭的综合考虑,我们现在又办理了复婚登记,重新成为夫妻。请问,我们协议离婚时确定归我的房产复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女士

刘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35条又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据此,我们认为,你和丈夫陈某离婚时,以协议的方式,已将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确定归你个人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后,按照生效协议该房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你单独享有所有权。复婚是你和陈某的权利,但该行为并不会否定原协议关于财产分割之约定,导致已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换。除非你在复婚后同意就已约定归你所有的房产和丈夫重新约定所有权,否则,该房产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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