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问答


秦轩问答:退货期内申请“无理由退货,商家拒绝退货申请合法吗?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7-04 | 浏览:223次 ]

问:小王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售卖花瓶等装饰物。某天,一名买家从该店购买了一只花瓶看样,随后以5800元的价格下单了60只花瓶。小王承诺,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买家可在15天内享受无理由退货,前提是商品未使用。但收货后第6天,小王接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原因是“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小王觉得事有蹊跷,毕竟买家看样满意后才下单,于是立刻致电买家确认情况。沟通过程中,小王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这批花瓶正是举办婚礼所需,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考虑到商品仍在退货期内,小王同意了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谁知随机拆开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明显已被使用。于是小王拒收了快递,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买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买家的请求能被支持吗?

答: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小王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自认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此外,商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虽然退货时效为15天,但要求“使用情况:未使用”,故买家的做法也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

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

答: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问:“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条件二: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一)“绝对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1. 消费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为你的男/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2. 鲜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就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 交付的报纸、期刊。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二)“相对不适用”,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消费者的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件三: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整理:郭蓓蕾)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包容,务实创新。

宝鸡律师,立足宝鸡。宝鸡律所,服务社会。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