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后逃匿是否构成犯罪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804次 ] |
国文律师: 我在某工地从去年4月开始打工至今年三月,工地老板贾某以发包方未付工程款为由拖欠了我11000元工资,经我多次索要,老板给我出具了欠条,称很快会兑付,至今仍未兑付,电话无人接听。我找到他家索要,他妻子说丈夫已和家里没有任何联系。后我了解到,他给许多工友出具了欠条,他故意隐匿逃避债务。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公安部门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刘先生 刘先生: 近年来,用工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公然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事件不断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 为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规定将“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按照该规定,并非只要拖欠工资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该罪需要具备以下情形:其一是用工方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其二是所涉及的数额较大;其三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你所述,用工方为你出具了欠条,只能证明债务关系,没有用工方逃避支付工资及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证据。建议你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信访部门投诉,或去劳动主管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或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已向用工方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用工方支付你的劳动报酬,用工方仍拒绝支付的等情形。你可以根据以上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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