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能否拒赔?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0-31 | 浏览:864次 ] |
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能否拒赔? 国文律师: 今年2月份我驾车途中发生事故致对方营运货车受损,对方要求赔付其停运期间的损失。由于我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营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免责为由不予理赔。当时我投保时只打了电话,代办员就将保单给我送了过来并收取了保险费,我只有一张保单,没有见过保险条款。请问: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能否拒赔? 李先生 李先生: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我们认为,对方受损车辆是营运货车,该受损车辆修复期间产生的真实的、合理的停运损失,对方有权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产生的停运损失能否由你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取决于保险条款是否有明确约定及保险公司是否对该约定作了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对该条款的明确说明。如果有约定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严格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责任,则可以免责。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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