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我女儿2012年7月出嫁到外地,刚结婚男方就对我女儿有严重的家庭暴力,我女儿在他家不能打电话和单独外出,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女儿多次逃出后被又拉回去,女儿提出离婚诉讼后,因被男方跟踪不敢去法院导致不能离婚,女儿逃到宝鸡后,租了房藏起来,但男方家属多人在宝鸡蹲点,撬门扭锁要抢我女儿回去,我们全家被打伤,因我多次报警,公安部门出警导致未得逞。2014年元月1日早上,男方纠集多人,拿着大砍刀到我家,将藏在家中的女儿劫走,女儿至今下路不明。请问:男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
《宪法》第37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004年8月,生意上小有成就的张树和曹云在网上相识。见面后,二人开始交往。不久,张买了一辆花冠轿车,一直由曹云驾驶。2005年3月31日,张和曹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婚后曹云就不再露面了,就连电话也不接。同时,张树发现曹云已于3月24日用他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把车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几个月下来,张树思前想后,感到自己被骗,于是报了警。
2006年7月,张树收到一条广告信息,内容是提供追款、寻人、婚姻调查等。一直寻找曹云的张树按照短信上的电话联系上了杨子和刘通,让他们帮忙寻找曹云。
9月25日,张树通过手机定位查询,最终在广安门附近一个小区的地下车库里找到了曹云开的那辆花冠轿车。张树此时只想让曹云把财物还给他,可又害怕曹云再次失踪,于是向杨、刘二人求助,请他们帮忙把人抓到。当天下午,来取车出行的曹云在车库里被张发现,杨子和刘通一拥而上,将曹云抬上了车。坐在车内的张树便将曹云等人带到一同事家中。
在张树的威胁下,两人约定第二天上午曹取出30万元(20万元车钱,10万元作为杨子和刘通的“劳务费”)后,结束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曹云与妹妹曹梅联系,让曹梅划30万元到曹云的银行卡上,并且阻止了曹梅报警。第二天上午,曹云带张树去银行取出30万元后,张树放走了曹云。从25日下午到26日,曹云被张树等人滞留在同事家里达20余小时。
重获自由的曹云报了警。10月10日,张树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警方抓获。分歧意见:
本案中,张树究竟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张树与曹云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纠纷不导致非法拘禁罪。如果自己家的孩子犯了错误,家长关其禁闭难道也构成犯罪吗?因此张树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应按家庭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树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他人无法离开一定的场所,即他人的活动自由完全被控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并持续一定的时间。从张树把曹云带上车开始到取完钱让曹云走,一共20多个小时。他辩解曹云可以在房间内自由活动,如果提出来要下楼,自己也会同意,但肯定跟随。可见,张树在一定的场所范围内,通过暴力、胁迫的方法剥夺了曹云的人身自由长达20余小时,已经满足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不论是什么理由、什么关系,一个人所具有的人身自由是别人不能擅自剥夺的。张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第一种意见中所举的例子,家长对子女关禁闭,是家长行使监护权的一种方式,是为了教育子女,但如果这种行为超出了监护内容的合法性范围,也构成非法拘禁行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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