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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孩子名下 分割财产成为难题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7-15 | 浏览:141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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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对限购及当时传言有可能对继承房产征收遗产税的担忧,我和妻子商量就以上初中就读的儿子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了产权证书。现我和妻子因感情不好诉讼离婚,关于这一套房子,妻子认为既然是以孩子名义买的,产权就是孩子的,可以推定系给孩子的赠与行为,而孩子也认为既然房屋登记在他名下,该房子当然应属他个人财产,为此家庭矛盾不断。我觉得孩子是未成年人,没有任何收入,房款都是我筹钱交的,就算为孩子结婚时准备,目前条件也尚未成熟。请问: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孩子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 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产权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证明力很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均认为产权证书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不能机械地以房产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有关权利判归真正的权利人所有。在此类纠纷中,应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权利归属,而不是仅仅根据不动产登记直接认定房屋归未成年人所有。《合同法》第 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就应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仅依据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事实就直接推理为赠与行为,是与法律规定和情理不符的。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物权的依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而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由于一些父母对于国家房产政策和税收政策变化的担忧,在购买房产时有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情况,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如果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考虑,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既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也不具备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显然没有支付购房款,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产权纠纷,交易纠纷,家庭纠纷。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显然是不劳而获,从其他子女及亲属角度来看,显然又是一种厚此薄彼。父母本意为合理避税,却往往达不到避税效果,却成为家庭矛盾不断激化的导火索,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故对于打算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父母而言,应三思而后行,首先想好是想赠与孩子还是仅仅以孩子名义购买,最好召开家庭会议予以说明或书写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如果没有考虑好,建议遵循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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