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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问答


单位楼梯间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6-04 | 浏览:844次 ]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办公室在三楼。 2015年 2月 23日中午,我从家中到单位上班,走到公司二楼楼梯口时,脚底一滑不慎摔倒,造成腿部骨折。受伤后,公司派人将我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是我自己支付。出院后,我要求公司给我申请工伤,但公司称我是在上班前受伤,且不是在工作岗位受伤的,拒绝为我申请工伤。请问,我上班前在公司楼梯口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不仅仅局限于正在从事的本职工作时间、场所及原因,应扩大理解为与工作有关的合理时间、场所等。工作场所除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车间及办公室外,还应包括职工合理的活动范围。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间、水房等应属于职工合理的活动范围。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与工作有关,且目的是开展正常工作。如进入工作场地、准备工具等应属于正式开展工作的前期准备。你经过公司二楼目的是为了到办公楼三层进行工作,可视为其工作前的一种预备状态。因此,我们认为,你上班前在公司楼梯口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公司未申请工伤,你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法律问题由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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