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研究


律情
职务案阻碍律师办案纳入监督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870次 ]

律情 |职务案阻碍律师办案纳入监督

2014-09-19 律政观察


律政观察 lvzhenggc 专注观察律政。提供最有价值的律政资讯和服务。
本文来自[律情]栏目 小编:朱马

微信号:marybetter

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同时,最高检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文|蒋皓 来源| 法制日报


9月17日,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意见和方案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经最高检、司法部研究,报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问:为何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


答: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


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


为从根本上解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最高检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


2013年10月以来,最高检与司法部通过多次协商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


查办3种职务犯罪纳入监督


问:为何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方案据此,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问:为何设置复议程序?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实行以来,在实践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方案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监督前、监督中的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问: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


答: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方案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


案件台账是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保障。方案要求,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们监督员查阅。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中,应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本报北京9月17日讯


(原标题:职务案阻碍律师办案纳入监督)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809991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