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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轩教你打官司:打官司,这些事情可不能“忘”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0-25 | 浏览:136次 ]

问:1.忘了签收开庭传票?

答:当事人想方设法拖延或躲避法院送达,试图不收、假装没有收到、甚者拒收法院传票,法院就没办法审理了吗?事实上,不签收不影响送达。法院送达的目的是使受送达人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或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问:2. 忘了委托代理人?

答: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委托亲朋好友甚至外卖小哥来到法院,结果大多被工作人员劝阻。要知道,司法诉讼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能任意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问:3. 忘了及时递交证据?

答:诉讼程序具有规范性、严肃性,任何诉讼参加人都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不当行使诉讼权利、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后果和责任:一方面,自己的利益会受损,例如逾期提供证据的,会导致相应证据丧失证据效力,无法证明当事人拟证明的事实;另一方面,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轻则训诫、罚款,重则拘留,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问:4.忘记开庭日期怎么办

答:有些粗心的当事人会记错开庭日期,或者消极应诉,特别是被告,甚至认为不出庭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整理: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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