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秦轩研究


关于2021年陕西省买卖合同检索报告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2 | 浏览:1047次 ]

一、整体情况分析

(一)案由分布



图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买卖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其他案由,有19558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互易纠纷。

(二)合同签订情况分析

1.未签合同占比高。在所有已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未签书面合同的比例竟然高达40%。可见,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况在模板行业非常普遍,很多模板企业对于签订合同的必要性认识严重不足,往往为了市场开拓或者完成交易,忽视了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导致未签合同居高不下。

2.“白条”数量多。由于多年的不规范经营,很多企业现在手中还有不少“欠据”,在这些欠据中,没有电话信息、身份信息,甚至连签字都是“龙飞凤舞”,导致企业自己连买方的名字都搞不清楚。可想而知,这些“欠据”中势必有很多最后都将成为坏账、烂账,最终沦为 “白条”一张。

3.造成损失难以弥补。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即便大部分诉讼案件能够胜诉,但是利息、违约金的标准往往非常低,律师代理费等相关损失更是无法主张,这些都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三)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案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一靠欠条、送货单、销售单、出(入)库单等签收人确定;二靠实际付款人确定;三靠开票对象确定。而熟悉建筑建材行业的人都知道,签收人往往并非实际的货物买受人,实际付款人和开票对象也不都是买受人,这就造成了承担责任的主体难以确定。

(四)合同主体情况分析

1.买方是个人的占比极高。无论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与公司相比,个人的偿债能力往往要差得多。长时间无法实现回款的“骨头案”中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占比极高,而公司的则相对低得多,这也是部分买卖合同类案件回款难度大的原因所在,应当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

2.个人承担责任与未签合同密切相关。一方面,很多买方系个人的都不签合同,仅出具收条、欠条等类似收货凭证;另一方面,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虽然实际买受人和使用人可能是公司,但是由于没有合同等相关证据,只能将签收人作为被告,进而导致法院最终判决签收人个人承担责任。

3.对于买受人的资信情况把关不严。从已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出,很多企业在销售时不进行筛选,无论买受人是个人还是公司均来者不拒。而从司法实践中看,最终引起诉讼执行的案件中,除了买方为个人的占比较高以外,资信较差的公司(有诉讼执行案件、失信限高等情形)同样占相当大的比例。这表明企业在合作方的选择上,资信把关不严。这与模板行业门槛偏低、竞争激烈密切相关。

(五)审判结果分析

1.案件胜诉率虽高,但暗藏风险。可以看到,一审案件中货款本金得到全部胜诉的占所有案件的80.6%,部分胜诉的占18%,败诉的仅占1.4%。胜诉比例看似很高,但实则风险极大。因为买卖合同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作为出卖企业,只要已经实际供应了模板,就应当取得的货款本金。基于此,只要货款本金没有得到全部支持,对于企业来讲,就是“亏本”买卖,与败诉无异。

2.案件败诉的原因较为集中。买卖合同纠纷败诉案件中,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货款本金部分未支持,主要因部分签收人身份不明,导致直接败诉;二是承担责任主体问题,由于未签书面合同,导致实际买受人逃避了责任,而材料员或收货人员成了“背锅侠”,而这些人员既无履行能力,又有强烈的抵抗情绪,导致迟迟不能回款,实际也相当于败诉了。

3.上述数据仅针对货款本金,不包括违约责任。上图仅仅是对货款本金诉请的支持比例,如果加上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诉请的支持比例,结果会让大家更加失望。

4.二审判决改判可能性低。从二审判决的结果来看,二审发回重审率或者直接改判率约23%,维持原判率为77%。看似改判率不低,但是从所有直接改判的个案中分析,90%的改判都与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有关。可见二审新证据直接关系改判率高低。因此,企业务必要重视一审裁判,千万不要把希望寄托于二审。

企业应当以回款为导向。从上述裁判可知,全部诉讼案件中仅有1%左右被驳回起诉。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司法判决取得货款和相关费用等债权的比例是极高的。因此,最终能否实现回款才是重中之重,这就告诫大家,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利用好包括发函、谈判、保全、调解、判决等一切手段,将回款作为一切行动的目的。

二、高频法条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原法条文

比较新法(民法典、司法解释、九民纪要)

1

买卖合同纠纷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 2019 8 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7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青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青仲载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青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585

4

九民纪要

第五十条

【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v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50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青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579))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63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62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51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62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511)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来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来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469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青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青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490)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9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没有规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510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撰稿:谭瑞华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宝鸡律师,立足宝鸡。宝鸡律所,服务社会。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