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2-22 | 浏览:1016次 ] |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有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署贷款合同以新的贷款归还原有贷款的操作方式。借新还旧本质上是通过设立新的债务消灭原有债务的债务更新行为。 旧担保、新担保均不担责 01旧担保不担责的理由 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是因为借新还旧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终止原有的借款合同,消灭原有债务的行为,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随着债务的清偿而消灭,则从合同随之消灭,因此旧担保人没有必要就已经获得清偿的债务再承担担保责任。 02新担保不担责的理由 新担保人原则上也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虽然新担保人承诺为新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借新还旧毕竟不同意一般的借贷行为,借新还旧实际上债务人并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并没有使用该笔借款用于创造价值并持有该部分价值,而且借新还旧意味着原有债务的逾期,说明债务人的资信程度已经存在较大问题,此时的贷款风险远远高于一般的贷款风险,因此原则上新担保人对于新贷款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新担保不担责的例外 01新旧统一者担责 旧担保人和新担保人系同一人。两者是同一人的情况说明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是凭空产生的,如果不借新还旧,那么旧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产生并且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借新还旧的模式并未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理应对新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02明知者担责 新担保人明知借新还旧。虽然新担保人不是旧担保人,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新还旧的时候已经告知了新担保人,新贷款的用途是为了归还原有贷款,是偿还旧贷款的一种模式,那么新担保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愿意提供担保,怎说明其对于担保责任是有预期且愿意承担的,因此其不能因此免除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新还旧过程中,有必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借新还旧的基本事实,否则有可能出现无保可依的情况。 担保物权登记未更新是否有效 借新还旧首先是贷款合同的更新,其次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还需要办理担保物权的登记更新手续,即就的担保物权登记注销并新设担保物权登记,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三方对于该问题忽视,认为担保物权已经登记在列,没有必要再去更新,实际上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旧债消灭,新债产生,合同也发生了变更,那么应当就担保物权先行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再办理新设手续。 鉴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如果一味的以旧登记应消未消为由,否定该担保的效力将会导致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民法典担保解释》和《九民纪要》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即虽然未办理注销登记和新设登记,但是只要新旧债权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已经达成了以原有担保物权继续为新债提供担保的,则新债对于该担保物权依然享有优先与其他担保的效力。
(转自:担保法律实务 )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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