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9-24 | 浏览:1596次 ] |
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条系关于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规定。 二、什么是定金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自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成立。定金的数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三、什么是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支付定金后,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的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约方仅能够选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守约方的利益,《民法典》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与赔偿损失之间关系的规定,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损失。
(转自堂庭法商智库) (编辑人:董悦)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宝鸡律师,立足宝鸡。宝鸡律所,服务社会。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