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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1-08-19 | 浏览:435次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中国破产法论坛 6月30日

贵州省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切实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经省人民政府、省法院同意,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决定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建立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机构

建立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府院联动机制),由省政府相关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法院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总召集人,省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省府院联动机制相关工作。省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在省法院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省府院联动机制可召开联席会议及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有关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具体问题。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视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

(二)联合调研机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破产处置中的共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意见,经相关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联合发文。

(三)重点案件专班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属地政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

四、主要任务

(一)探索建立破产经费补助和筹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多渠道筹措经费,帮助解决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省法院)

(二)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在非法集资类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研究解决解除不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财产的刑事查封、冻结措施等相关问题,并做好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分事务。(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阳海关、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三)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问题。根据国有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职工安置相关政策,指导国有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对因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落实各项培训就业帮扶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四)依法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问题。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将清算期间(含重整、和解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贵阳海关、省法院)

(五)灵活多样处置破产财产。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六)积极解决破产企业遗留问题。依法简化破产企业遗留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对破产企业的“烂尾楼”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他申请主体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和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前提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相关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作为申请竣工备案和消防验收的依据。允许适当调整、放宽原批准的规划指标以实现产权登记,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制订和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继承使用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政府)

(七)协调做好破产企业产权处置。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对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允许分割转让。切实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八)强化破产企业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应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电、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九)积极修复信用及便利账户管理。对重整、和解企业的欠贷、纳税信用、惩戒等不良征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信用。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法院)

(十)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破产重整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积极协调证监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省法院)

(十一)妥善解决煤矿企业破产问题。对煤矿破产企业兼并重组方案报送、采矿权等相关手续办理方面给予相应时间宽限。研究解决集团公司与挂靠煤矿的财产权属问题,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解决煤矿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办证问题,对符合独立法人条件的煤矿简化办理程序。及时处理煤矿破产后遗留的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问题。(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市〔州〕政府)

(十二)严厉打击逃废债。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支持和协助做好破产债权核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追查工作。对非法占有破产企业资产、非法挪用破产企业资金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管理人追回。(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三)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支持破产管理人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持破产终结裁定书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对因歇业等原因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简化相关撤销程序。破产重整中涉及包括股权变更在内的相关登记事项,破产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调,切实为跨行业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法院)

(十五)妥善做好破产企业档案保管。建立企业破产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责任制度,管理人要同步做好涉及破产企业档案建立管理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或按其隶属关系,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探索解决非国有破产企业的档案保管问题。(责任单位:省档案局、各市〔州〕政府)

(十六)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十七)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对破产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履职管理,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个案评价并建立履职档案。(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法院)

(十八)积极引导困境企业寻求破产保护。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各级政府对破产处置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对破产处置工作知晓面,引导困境企业及时寻求破产保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

(十九)加大维稳工作力度。积极做好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信访职工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协调做好舆情跟踪工作,及时出警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加强沟通,认真履职,协同做好破产案件处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及时处理涉及企业破产相关问题,具体案件处理协调情况原则上要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明确的工作职责,围绕企业破产处置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并抓好落实。要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破产处置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加强监督问责。对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发现职能部门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主动作为、依法履职而受到诬告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保护。

(四)强化工作落实。各市(州)政府及有破产案件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法治化、常态化、市场化、信息化。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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