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你的合同签对了吗?(含规避风险合同条款模版)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9-07-31 | 浏览:720次 ] |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将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简言之,此次税率调整的主基调为:降税率,减负担,就是将17%和11%税率各降低一个百分点。服务行业税率不变,仍然执行6%的税率。企业欣喜于国家的减负调整,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从税率调整至今,处在过渡期的合同,产生了各种责任纠纷。笔者也代理了多起相关案件,借此与大家探讨这些问题。 税率下调了已经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还没有开的增值税票怎么办? ▼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涉及增值税的合同约定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减税也是价外变动,如果合同约定为不含税价,则增值税的调整对交易价格无任何影响。如果合同约定为含价税,则双方的约定经双方签字或盖章而成立生效,为维护交易安全及经济秩序的稳定性,除非出现合同约定可变更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主张变更,如需变更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作出约定。双方未约定价格是否含税的,司法裁判中一般认为为含税价。 首先,我们从两起案例来看看税率调整后引发的合同纠纷责任的承担。当然,在对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以后,后文还有律师特别整理的税率变化合同条款模板,教你规避风险!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引发的合同纠纷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一:在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京03民终15245号】一案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法院认为《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经法院核算,广东迪控公司应向远鹏电气公司支付货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案例二:在林凤与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8)苏0505民初3520号】一案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税率下调后,购房者可否要求开发商退“税差”?法院观点的观点是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双方购房合同中有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并没有降税降价的明确约定,即,增值税税率下降或者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因此,涉案商品房销售而产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后,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总价款,现房屋总价款因面积差异原因变动为1621699元,房产公司根据上述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收取契税的行为并无不妥。 虽然以上两起纠纷均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颁布导致税率调整而引起的,即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但是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不一样,会有这样的判决差异,主要因为两个案件中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同: 1.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房屋价款的约定中明确了税率和增值税等相关影响因素,因此,税率下调,则买方尚未付款且卖方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价款可享受税收优惠。 2. 林凤与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合同中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因此税率下调也对房屋总价款不产生影响,该部分收益归属房产公司而不退还给买房。 今年两会,总理宣布调减税率,并表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言外之意增值税税率还要降低。随着税率不断调整,像本文中的纠纷就一定会再发生。因此,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这种不必要的纠纷,大家在过渡期签署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务必慎重。
到底应该怎么签? 话不多说,模板奉上! ▼ 二、税率变化合同模板 鉴于以上风险,合同中关于价税条款的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特提供模板,以供参考。 作为卖方,这样约定▼ 如果贵单位是收取货币的一方当事人(卖方),有两种选择: 模板一:买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税收政策发生变更的,已经履行的合同买方不得因政策变更要求解除或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买方不得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货款或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律师解读】包税条款的优势在于,如增值税税率下降,在包税总价款不变的前提下,视为单项产品的价格上涨,卖方利润增加。但该条款实践操作中愿意接受的买方不多,一般来说买方都会要求合同中明确增值税税率。
模板二:买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本合同含税(16%增值税)总价为【】元,不含税总价为【】元。如因税率调整且尚未全额付款的货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最新的税率计算含税总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双方应按照最新的税率变更合同付款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买方支付全部价款后开具。 【律师解读】此次降税主要对于卖方是一大利好,因此实践中卖方都会主动拖延开票时间,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开具发票时间(前提是买方愿意配合),避免产生违约责任。如果实在无法约定自买方支付全款后开具的,也可以对于发票开具的时间不做约定。此模板是卖方在模板一基础上的让步。
作为买方,这样约定▼ 如果贵单位是支付货币的一方当事人(买方),因涉及几方面内容,律师予以细分,具体可结合合同进行单独或整体约定: 模板一:本合同买方付款前,卖方应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律师解读】需要提示的是,开具发票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票义务并非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义务不能形成对等,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鉴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卖方先行开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该期限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
模板二:如因税率调整且尚未全额付款的货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最新的税率计算含税总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卖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买方按照最新的税率变更合同付款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自买方验收货物合格后开具。 【律师解读】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分期发货且分期付款的合同,以及货物制作周期较长的采购订单。并且约定了开票时间,将开票时间延后,避免提前产生纳税义务从而需要按照较高的税率支付。若部分买方希望卖方提前开具发票的,也可以约定开票时间与发货时间一致。
模板三:付款调整条款。“如因税率调整导致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开票金额以外的价款,卖方应无条件退还,买方亦可直接从后续支付给卖方的其他价款中扣除。如卖方未能按期退还对应价款的,且自买方通知卖方后三天内仍未退还的,卖方还应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律师解读】该条款主要适用买方在税率调整前已支付了预付款但卖方还未交货、开票的情况。
模板四:违约责任条款。“如因卖方未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导致买方承担了额外的税负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买方额外承担的税负金额。” 【律师解读】该条款主要针对卖方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买方双方无法在税率政策衔接期适用新的税率,从而额外产生成本,因此可以增加此条,但该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由于买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卖方可以主张买方无额外损失。
三、其他问题
▲若之前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约定17%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1号之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重签? 律师回答: 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税率系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约定税率。但是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涉税条款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2018年5月1日前合同签订生效,但还没付款,可否达成补充约定以适用新税率? 律师回答: 如果未付款但已经开票,则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无法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 如果未付款未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合同一方不愿意协商调整价款,可否向法院请求调整? 律师回答: 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税收政策变动符合“客观情况”,非当事人能够预见、非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但是是否一定构成“明显不公”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9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税收政策导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很小,1%左右,不予认可为情势变更。而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6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税收政策变化达到总价款8%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 因此,如果客户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如未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构成违约。
结语 税率的调整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利好,但是随之而来也会发生一些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做好风控工作,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企业财务人员做好传达政策、梳理合同和发票的工作,对于可能横跨两个不同税率期间的合同,购销双方最好坐下来共同协商,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分享税率降低的政策红利。最好按现在的合同价格和现行税率计算出不含增值税价格,然后再根据新税率,调整应收(付)的合同价格。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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