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一名律师助理
发布时间: 2013-06-06
11:28:37 作者:袁 媛 来源: 扬州市律协 我要评论(0)
摘要:
[俗语说“万事开头难”,律师职业也不例外。许多优秀的青年法律人才在买入律师行业之初都会遇到职业定位不明确、业务实践难以上手的困惑。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针对这一问题,组织新进的青年人才开展交流讨论,并形成了若干有思想、有见地的文章。现择其一,与有志从事律师工作的法律界同仁共览。]
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袁 媛
我是一名迈入律师行业仅数月的律师助理,但有志将律师工作作为人生目标来追求。作为一名新人,我曾苦恼面对浩瀚的法律法规该如何准确查找;也曾困惑在空余闲暇之时该具体做些什么为自己充电;也曾纠结怎样才能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完成指导律师交予的任务;也曾思索怎样积极主动的进行目标准确、思路正确的工作……俗语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借此次石立讲堂这个平台,愿就“如何做好一名律师助理”与各位律师助理分享,互相交流。
一、对律师助理岗位重要性的认识
律师助理岗位是从事律师行业的起步阶段,也是重要阶段。律师助理,从字面上看,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工作的人员。个人认为,律师助理不仅仅协助指导律师工作,从自身而言,更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教导下,在律所的培养下提高专业技能、提升业务水平、完善自身素质、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必经之路。纵观那些成功的律师,无不是从律师助理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能将律师助理工作做好,也就为未来的律师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对于一名刚刚踏入律师行业的新人,律师助理工作是必要且重要的。这一阶段是个学习、积累、沉淀的过程。就像高考一样,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的不断学习、积累、总结才能为高考交一份完美的答卷,而小学六年养成的良好学习习惯、严密逻辑思维则是初、高中高强度、高难度学习的铺路石。律师助理这一阶段的重要性和小学阶段的重要性尤其相似,因此无须刻意对比薪水是不是少,工作是不是多、累、烦、杂,这些都只是暂时的,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
二、对律师助理工作的认识
我仅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不到三个月,水平、经验还很欠缺,因此仅就我工作期间做过的、看到的、听到的,浅显的谈一下律师助理的工作。我认为,律师助理工作可以分为工作准备、业务工作开展和案件整理总结三方面。
工作准备主要包括:(1)准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指导律师交给的案件,首先要协助指导律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搜集、研究、分析,最好同时搜集相关已有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2)接待客户或案件前的准备。协助律师做好接待某个客户或案件前的相关资料准备等。
业务工作开展主要包括:(1)协助律师做好工作计划、工作安排;(2)协助律师接收、传递相关法律文书、文件及函件;(3)协助律师参与法律调查,如工商部门查档、法院阅卷、根据客户合理要求进行调查;(4)协助律师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如为诉讼案件,起草授权委托书、诉状、答辩状、执行书,如为非诉业务,起草合同、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5)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出庭审理,整理代理词。
案件整理总结主要包括:(1)档案整理。结案后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按时间顺序归纳成档;(2)起草案件小结,客户反馈书。
上述这些工作,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每个环节都很重要,无论哪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记得我在律所工作期间,有一次主任交给我一份写好的诉状,让我核查一遍内容,特别是个人信息是否有误,虽然我很认真的核对了好几遍,仍未发现正确地址“长江路”被误写成了“长城路”,第二天主任发现,向我指出了这一处问题。一个小小错别字,就可能导致文书不能送达,严重的会导致错过开庭时间,承担败诉风险。我感到很不好意思,作为一名律师助理,工作中细心严谨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我为我的不细心险些造成严重后果而自责,这件事对我也是一次有益的教训,也让我牢牢记住了工作无论大小,都要细心严谨。
三、如何做好律师助理工作
律师助理工作是繁杂的,具体的,处理这些事情的过程也是修炼自己的过程,因此我会正确对待律师助理工作,不因事小而不为,不仅要做,还要做好,对于如何做好律师助理工作,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养兴趣,端正目标,摆正心态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既然选择了律师这一行业,就应当坚信律师就是你最理想的工作,你是适合吃这碗饭的,在这种潜意识的作用下去努力工作,渐渐的会发现工作时间不够用,渐渐的会发现并享受工作带来的乐趣,如此这般,无论事情的具体结果如何,每天都会朝着追求的目标发展,每天都会收获着自信与希望。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刚做律师助理这几年会遇到的艰辛,社会阅历的不足,经济上的拮据,现实中的种种挫折,都会一点一点吞噬着我们内心那一片希望的热土,那一团蓬勃向上的心,正如流行语所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理想和现实是有差距的,否则那就不叫理想了。这就需要我们摆正心态,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妄自菲薄,既有将律师工作作为人生目标去追求的决心和毅力,也要预见到会出现的种种困难,专注于不断的进步,而非艰难坎坷。
(二)工作认真,协助配合
上述已经说过,律师助理阶段对于自身的重要性,但也不能忘记,律师助理的另一个定位——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工作事务、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我认为要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在认真、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中去实现自身素质的提升。能进入不错的律所工作已属不易,遇到一位可以为师、对我们长期教诲的指导律师更属幸运,因此作为律师助理的我们,尽可能出色的完成指派的工作就是最基本的要求。
(三)勤学习,善思考,及时总结,多反思
无论做律师助理,还是做其他工作,都要勤学习,善思考,及时总结,多反思。集中精力于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掌握律师专业思维方式与业务技巧,在工作中多摸索,多向他人学习,学习人家是怎样处理这个事情的,为什么这么处理,我怎么没有想到,自己的不足在哪里,以后该如何改进。例如,前一段时间,主任交给我一份被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清单,要我制作成电子版,清单中包括同一个银行网点的多个银行账号。我按照要求制作了,但是将同一个银行网点的多个银行账号以银行网点名称、银行账号名称分别列出。这样看起来被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很多,地点也很多,会给法院人员造成很麻烦的错觉。我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只考虑要详细,因此机械的进行文字敲打工作。制作完成后,主任一句话点醒了我,他说,做事情要多思考,首先要想,你做这件事情的目的是什么,做的这个东西是给谁看的,然后再去动手做。后来我又重写一份,将多个银行账号列在一个银行名称下,这件事我一直铭记于心。这就是我没有多思考造成的。
(四)多交流,多沟通
当今社会,更加崇尚团队合作意识。在一些一线城市,有些律所也以律师团队的形式开展处理业务,更高效、更专业、更快捷。我的一名研究生师兄,在广东的静海律师事务所,就是以律师团队的模式开展法律业务,每个人各有所长,每个人将自身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以达到整体的最优化。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提升沟通能力和与人交往的能力,以一颗真诚感恩的心,与他人交往,虚心向有经验的律师请教,助理之间互相学习进步,我认为这也是做好一名律师助理必不可少的。
以上为我从事律师助理工作期间,对如何做好一名律师助理的一点看法和见解,自知资历尚浅,所说所想定会有所偏颇,希望各位主任、律师多给指点,也希望我们年轻律师能得到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爱,让我们这些律师助理地更快成长。
我的律师实习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13-06-03
08:57:01 作者:闫小平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0)
摘要:
按照太原市司法局和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实习的要求,我在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王克俭主任和王大瑞律师的带领下,忙碌而充实的实习生活已经结束。一年里,我全程参与了8件案件的代理活动,其中包括2件法律援助案件和1件非诉案件,涉及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刑事等多个领域,案件性质涵盖了合同纠纷、建筑纠纷、房号买卖纠纷、工伤保险认定、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工伤鉴定、抢劫和交通肇事等多个方面。我多次参与庭审和商业谈判,接触数十位当事人,起草了上百份法律文书,并免费为多人提供法律咨询。
刚到律所时,王克俭主任就曾对我说过,“律师不仅仅是谋生的职业,更是一份崇高的事业,律师的神圣使命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通过一年的实践,我对这句话有了更加深刻透彻的理解,律师的使命更是牢记在心,不敢懈怠。而这一年来,我在王克俭主任和王大瑞律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实践,迅速地成长并成熟起来,在执业态度、专业知识、人际交往、从业规划等方面收获颇丰,并已经具备了独立办案的能力。在此,我要衷心地感谢王克俭主任和王大瑞律师,正是他们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耐心指导、大胆放手的带兵方法,坚持不懈、锲而不舍的法律人精神,让我时刻如履薄冰,也让我获得了更多的实践机会,我也才能取得如此之进步。
一、认真对待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充分体现法律人的社会价值
律师不仅要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承担起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做法律援助的排头兵,做普法宣传的志愿者。实习期间,我和我的指导老师代理了太钢工人于某劳动争议案、大同李某等22人劳动争议案两件法律援助案件。2012年12月4日,我和王克俭主任参加了山西省总工会组织的服务富士康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从中学到了很多东西。
(一)、一丝不苟的援助太钢工人于某,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于某是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四高炉看水组大组长。于某从2010年12月4日至12月15日下午5时发病前的12天内,除了其中的10日至12日三天是短时加班外,其余的9天,每天24小时连续工作在岗位上,2010年12月15日下午5时许,于某在检修水管时当场跌倒后,突发脑溢血,致身体瘫痪,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于某的家属于2011年12月带相关材料向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太原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太原市人社局只委托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某做“工作中不慎摔倒,头碰在水包上,头戴安全帽,没有外伤受伤与脑出血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而未对于某做长期加班与发生脑溢血有无因果关系作鉴定。2012年3月12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某作出工作中不慎摔倒,头碰在水包上,头戴安全帽,没有外伤受伤与脑出血无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2012年4月5日太原市人社局以该鉴定意见为依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233》,认为于某“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
我们接受山西省总工会委托对于某提供法律援助。我们仔细分析案件,并专程去见了于某本人,认为于某是因长期超时加班的工作原因导致脑溢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劳动能力的解释的规定,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法定的因果关系鉴定资格,其做出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太原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233》的依据。
2012年5月25我们给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发了于某应认定为工伤的律师意见书。2012年5月26日我们向山西省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关于对过劳病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的建议》,并把该建议发往各大媒体。
2012年7月2日我们受于某委托将太原市人社局起诉到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12年10月29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太原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233》,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经过不懈努力,我们终于赢得了诉讼。
但是,太原市人社局随后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0001号》。2012年12月17日我们再次受山西省总工会的委托对于某提供法律援助。随后我们向太原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撰写《太钢工人于某连续加班68小时致病不认定工伤》新闻稿,向各大媒体投送。2013年3月8日我们联系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为于某做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考虑到于某的家庭情况,我们设法联系到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为于某赢得了减免鉴定费的机会。2013年4月11日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于某长期超时加班与脑溢血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书。4月22日我给法制办送去,现该案正在复议中。
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并未因为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有所懈怠,而是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积极运用新闻媒体和法律援助中心等社会力量,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省总工会、于某及家人的认可。通过这件案件的代理,我也认识到律师不仅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在实践中归纳总结提出建设性意见。这亦是法律人的神圣使命。虽然我们发出的《关于对过劳病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的建议》暂时没有回音,但这更让我们感到责任之重大,为了推动中国法制进程,前进的脚步永不停歇。
(二)精益求精的援助大同李某等22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在援助大同李某等22人的劳动争议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人数众多,每个人的工作情况又各有不同。为了写好申诉书,办好案件,我们对每个人的工作情况逐一进行整理,再查找相关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还要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工作量之大,不能言表。但我们并未因为是援助案件而有丝毫的放松与懈怠,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2012年12月4日我们还参加了山西省总工会组织的服务富士康的公益法律活动,免费为富士康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参加公益法律活动,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专业技能,更对律师这个行业有了深刻的认识。诚如肖扬所言,“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律师用专业知识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义务的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体享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阳光,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温暖,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从而体现律师的社会价值。服务社会,帮助困难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做一名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每个律师必然的追求。
二、实践社会主义法制大调解制度,积极参与非诉案件的代理
我们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引领,遵循法治建设的发展规律,积极实践大调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及时解决各类纠纷,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我们代理山西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催收应收工程尾款案件,就是成功运用调解解决工程欠款纠纷的典型案例。
2007年11月20日北京某公司以17270095.27元价格投标某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航站楼钢结构工程中标后,其下属钢结构分公司于2007年12月22日与山西某公司签订协议书把中标工程以1450万元转包给山西某公司,同日签订补充条款要求山西某公司交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山西某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向北京某钢结构分公司交15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8年10月山西某公司将工程交付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还欠山西某公司工程尾款219.51万元,未退山西某公司质量保证金150万元。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委托我们之前,山西某公司一直向北京某公司催要工程欠款,北京某公司一直拖着不给。山西某公司要通过诉讼向北京某公司索要工程欠款。
我们认真分析、讨论案件后,认为北京某分公司把中标工程转包给山西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山西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北京某公司应付山西某公司工程尾款219.51万元,返还保证金150万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主管单位可以责令北京某公司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经过慎重考虑,我们认为此案仍有调解之余地。我们认为:一是北京某公司违法转包某机场建设工程给山西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二是某机场工程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北京某公司应依法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山西某公司工程价款,并退还山西某公司质量保证金;三是北京某公司对违法转包的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四是双方的合作并为完全中断。于是我们一方面做己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利用发律师函、谈判等各种形式,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展开沟通协商,并表明为了双方的长期合作、节省资源、提高效率,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没有得到对方回应。但我们并未退缩,于2012年8月7日、9月25日、12月13日三次赴京展开谈判,摆事实,讲道理,搬法条,并阐述了诉讼会给双方带来感情伤害、经济损失、时间、人力、物力的消耗,以及北京某公司将面临降低甚至吊销资质的风险等诸多不利后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我们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在2012年12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且结果堪称完美。
当事双方最终接受了我们主张的不伤和气、友好协商的办案思路,不仅成功化解了矛盾,而且双方正在研讨新的合作项目,其结果令人欣慰。通过这个案件,我深感到律师在诉讼案件非诉化处理方面大有可为,这样一方面不但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且有助于企业化解矛盾,长久合作;另一方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让资源达到更加合理地配置。
三、面对社会热点问题,认真剖析法律关系,不屈不挠,赢得诉讼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价节节高升,房产纠纷成为当下社会热点。而由房号的买卖产生的不动产纠纷尤为特殊。特殊在房号买卖适用物权法还是合同法在法律界存在争议。我们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主张房号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无明文禁止既可为及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既认为房号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物进行转让,又注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张某应诉萧某诉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就是剖析法律关系、不屈不挠赢得诉讼的典型案例。
2006年萧某因买不起回迁房告诉邻居王某要卖拆迁房号。经王某介绍萧某长女温某与张某签订转让拆迁房号的协议,王某在协议上签字作证。后张某向案外第三人缴纳全部房款并入住至今。2012年10月萧某以对转让协议不知情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原物。
仔细分析案情后,我们认为原告萧某转让给张某的是房号,房号转让协议是该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该案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是张某基于房号转让协议向案外第三人太原市晋东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付款购买,萧某对涉案房屋无任何权利。萧某诉张某返还原物,主张适用物权法之规定,我们并没有被萧某牵着鼻子走,而是主张萧某把房号转让给张某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口头委托温某办理相关手续,意思表示真实;温某受萧某之托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有证人王某在协议上签字作证并就该事实出具证言、出庭作证;萧某已经丧失2年时效利益。
该案萧某三次起诉张某,两次撤诉。我们三次代理张某出庭应诉。2012年11月20第一次起诉开庭,萧某(已84岁)未出庭。我们申请法官落实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上萧某签字是否真实,以证明起诉张某是否是萧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萧某代理律师主张房号买卖诉讼时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即引用民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阐述本案的标的物是拆迁房号、在民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张某买的是房号而非房屋,主张案件适用合同法规定及两年诉讼时效之规定,予以反驳。不久,萧某撤诉。
2013年1月萧某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我们分析该案后,注意到在第一次庭审时萧某及其大女儿温某都承认涉案房屋由我方当事人张某出钱购买。为防止萧某及温某反悔,我们多次向法院申请查阅第一次开庭的庭审笔录,但几经周折没能查到,我们将多次申请未能查阅案件的情况以及法院让萧某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撤诉后又起诉的事向该法院领导反映。虽然未能如愿,但我们不屈不挠,据理力争的态度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施加了很大压力。开庭时,我们再次将萧某起诉书、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提交法官核实,法官当时告知当事人庭下调解未继续开庭。迫于压力,萧某再次撤诉。
2013年2月1日,萧某又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张某。为了预防萧某再次撤诉以免增加我方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又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向法院提出让萧某亲自出庭并对其提出反诉,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庭审时,萧某、我方证人王某均到庭。萧某在庭上的陈述内容自相矛盾。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了萧某因买不起房要卖房号,委托温某卖房号给张某且签订房号转让协议并在其上签字作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事实证明,我们所采取的反驳措施,对案件定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最终,我们坚持原则,不屈不挠、据理力争,灵活应对,赢得了法官的认可。2013年4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萧某的诉讼请求,萧某未上诉。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关键就在于我们准确的剖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准了切入点;而认准方向,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是赢得诉讼的又一法宝。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在短短的6个月时间内,萧某三次起诉,两次撤诉,涉嫌滥用诉权,对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作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诉累,同时又浪费司法资源,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一年的实践,我深刻地体会到:律师既是一种崇高的职业,更是一项值得我用一生去追求的事业。律师这份职业不仅能为客户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化解矛盾,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能为我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大舞台,使我们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得到和谐统一。
实习是短暂的,也是充实的,是结束,更是新的开始。我定会练就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堂堂正正做律师,为律师事业奋斗一生。
一个老仲裁员对律师的希冀
发布时间: 2013-05-15
11:26:37 作者:何伯森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0)
摘要:
[作者] 何伯森 天津大学
[正文]
笔者在十几年的仲裁工作生涯中,结识了很多法律界的朋友,包括不少律师。参加仲裁工作后接触到的法律界朋友和专家给了笔者很多帮助。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向他们学习了法律专业的许多理念、知识和办案经验;另一方面,也深深为许多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感动。
但是在仲裁过程中,也感到有的律师朋友在办案准备工作和开庭过程中,还有一些值得改进和商榷的地方。下面我将多年来办案过程中的感受和希冀写在这篇文章中,供律师朋友们参考和指正。
一、提交的仲裁申报材料和证据应该规范化
仲裁的申报材料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正式向仲裁庭提交申请的文件,对于这份材料,代理人应该以高度的敬业精神认真细心地书写。
笔者认为,提交文件规范化的要求,既要体现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正文以及索赔和反索赔款额的计算中,也要体现在证据的提交和编目中。在此,笔者总结提出对律师准备仲裁材料的一些建议。
1、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在每份第一次提交的申请书中,应该包括一份项目的基本情况简介。
简介的目的是使仲裁员对该仲裁案件涉及的项目有一个比较全面、整体的了解,这将有助于仲裁员在开庭时对双方申请和答辩内容的理解。遗憾的是,绝大部分申请人第一次提交的申请书中都没有包括这些内容。仲裁庭对这些基本情况不清楚,只好在开庭时询问,这会浪费很多时间。
简介中不要求涉及具体的索赔申请、索赔款项、索赔论证、答辩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等。
2、申请(或答辩)内容一览表
如果申请(或答辩)内容和子项较多时,建议先采用列表的方式对申请(或答辩)要求做一简明扼要的说明,即每项申请的内容,包括的子项目及其内容,以及各个子项目的申请索赔款额和总的索赔款额等。这样可以使仲裁员对该仲裁案件索赔的要求一目了然,有一个全面、简明而清晰的了解。
3、项目的申请内容
这部分内容要求是对上述“申请(或答辩)内容一览表”中的各个子项逐项进行详细地说明,包括:
(1)申请(或反申请项目)项目的内容和依据
申请项目(或反申请项目)及其各个子项索赔的内容、事实、依据的法律、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证据等。列举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时,要注意有针对性,说明问题即可,而不是越多越好。
(2)索赔款额的计算
计算索赔款额以及所包括的利息或违约金时,一定要说明每一项原始计算数值的来源和依据,这一点非常重要,要列出计算公式,还要注明币种和单位。
建议代理人在编写这一部分仲裁材料时,要特别认真细心地对待,最好事先由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和/或造价工程师对所有的索赔款额进行认真校核之后,再提交仲裁庭。
有的代理人在申请书后单独附有一个“索赔款额计算表”,内中将索赔内容,索赔计算公式,索赔计算结果及相关原始数字来源一一列表说明,十分清晰。这不失为一个好的经验,对加快仲裁员的审理工作很有帮助。
4、提交的证据应该条理清晰
申请材料的各个子项中,一定要注明相关的证据及其编号,还要注明在证据文件第几册以及证据的总页码等。
大部分代理人提交证据的条理性和编目的规范性都比较好,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编目混乱、缺少证据目录、页码不清、缺少总页码、不同时间提交的不同证据用同样的证据编号、同一证据多次重复提交、提交了大量与案件实质内容无关的材料等,这些看似不重要的细节往往浪费仲裁员和对方代理人的许多时间,对审查案件和裁决工作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困难。
二、和谐仲裁对律师的要求
1、和谐开庭
和谐开庭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代理人完全可以自主地提出自己的申请和索赔要求,自主地进行申诉或答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根据,以证据为依托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在发言过程中可以批驳对方的观点,质疑对方的证据,但不允许用不礼貌的语言,更不允许人身攻击。
2、律师应该主动配合仲裁庭工作
代理人一般包括涉案项目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所委托的律师。而涉案单位有关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往往对仲裁不甚了解,因而律师应该帮助他们了解仲裁的作用,特别是在仲裁中调解的好处。理解仲裁庭是为了公正、公平和及时地处理涉案双方的争议,是为了帮助涉案双方解决矛盾。
3、在仲裁庭中调解
如果仲裁庭建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解,征求双方意见时,希望律师能说服涉案方有关领导和人员积极支持和配合仲裁庭的调解工作,使他们了解,在仲裁中调解是中国仲裁的特色。如果能够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达成一项和解协议,则为双方既省时、省力又省钱,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4、实事求是的原则很重要
仲裁开庭时,律师为自己受托的一方申诉,实事求是的原则很重要。不应该任意地曲解某些法律条款和合同条款为自己受托一方辯护,如:某工程项目争议仲裁案中,律师把工程项目的合同说成是格式合同。实际上每个项目都是一次性、唯一性的,而工程项目远比一般项目复杂,所以每一个工程项目肯定是与另一个工程项目不一样的。业主方在招标过程中提出的招标文件是合同草案,每个项目最终达成的协议都是通过双方的谈判,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作为一个律师怎么能把工程项目合同说成是格式合同呢?
5、明确申诉和辩论的目的
律师一般都作为代理人中的首席发言人,在申诉、辩论和反驳对方的发言中都应明确一点,即发言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仲裁庭了解事实、弄清引用的法律和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证据,是为了让仲裁庭听明白自己一方的观点。在申诉和辩论中,任何一方都不要企图与对方争一个高下,这样容易破坏和谐开庭的气氛,也不利于以后的调解。
三、培养更多复合型、外向型的律师
1、复合型律师
律师参与的案子涉及到各行各业,如果对相关的行业没有一定深度的了解,是不大容易做好代理人的。希望律师把自己的发展方向专注在某些行业方面,使自己既是法律专家,又对某些行业有比较深入了解,熟悉该行业产生争议的原因并掌握解决争议的游戏规则,在逐步积累办案经验的过程中成为复合型人才。
2、外向型律师
这里所说的外向型律师,除了要求外文功底好之外,更主要的是不但要了解和熟悉国际上的两大法律体系,还要了解和熟悉在国外做仲裁和/或诉讼时的游戏规则与国际惯例,这样才能在担任中国企业委托的代理人时,比较快的上手和胜任有关的涉外和国际案件。我国律师在这方面的差距是比较大的,急需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当然这是一个比较高的要求,很多律师外文基础都不错,或是在国外学习过,如果给自己定一个大的专业方向,经过长期的努力是能够达到的。
笔者希望并相信,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努力,我们国家一定会出现一批高水平的复合型、外向型律师。
四、积极参与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和项目把好法律关
笔者在参与的多起工程项目争议的仲裁案件或咨询工作中发现,虽然争议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多种多样,但争议产生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两大类:一类是项目的合同订得不好,合同条款不严密、不公正;另一类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如果能在这两个方面有比较大的改进,则可以大大地减少争议的发生,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合同订立不好和执行不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领导和相关的项目管理人员不懂法律,缺少合同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不论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有的企业成立了“法律合同部”,但总的来说,这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法律咨询活动,担任企业和项目的法律顾问,在项目前期和项目实施期间帮助企业把好“法律关”。
在合同实施阶段,法律顾问应该定期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特别在产生争议时,要帮助委托人分析争议的性质,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争议的证据,特别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参加争议的有关谈判。这样,在争议得不到和解而必须提交仲裁或诉讼时,法律顾问就可以更好地胜任代理人的角色。
五、几个理念的讨论
1、关于“反请求”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有“索赔”(Claim)和“反索赔”(Counter Claim,Defence Against Claim)的提法,实际上Claim的正确含义是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是指要求索回原应属于自己的权利。在国际上权威性的工程咨询组织,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美国建筑师协会(AIA)的各类合同范本中,均不采用“反索赔”一词。我国仲裁界采用的“反请求”一词,一般是指被申请人一方在遇到申请人一方的索赔请求时,在答辩的同时提出的反请求。
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反请求,反请求的目的是什么?
笔者在仲裁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被申请人在答辩时提出了数额不菲的反请求,而当仲裁庭研究这些反请求的内容时,往往发现论证和证据都非常不充分,因而大部分得不到支持。笔者认为,这与一些代理人对反请求的理解不正确有关。反请求的目的不是用来“抵消”对方的请求,而是代表你方提出的正当权利要求。在仲裁裁决时,你方提出的反请求(索赔)是否能够被仲裁庭接受,关键在于反请求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的支持。反请求应该是被申请人一个独立的、有根有据的权利请求,而不应该认为是对方提出的索赔,我方必须用反请求去抵消,这样往往是徒劳的。
2、对委托人要讲真话、负责任
无论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的代理人,有一个理念非常重要,就是一定要对自己的委托人实事求是地讲真话。即在通过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分析案情之后,要告诉自己的委托人哪些索赔是有把握可以得到的,哪些索赔是有可能争取到的,哪些索赔是不大可能或完全不可能得到的,以便使自己的委托人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去参加仲裁或诉讼。不要误导委托人,使他们有不切实际的期望,更不可对仲裁的结果向他们做出盲目的承诺。
这样做是为了帮助委托人,使他们对仲裁裁决有一个恰当的期望值。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律师为他们努力申诉或答辩所可能得到的成果有一个恰当的期望和理解。在仲裁中进行调解,是我国仲裁的特色和成功的经验,如果委托人对仲裁的预期结果有一个恰当的期望值,则可以有助于双方在调解时达成协议,而这个协议往往是体现双赢的。
助理律师六戒——从我犯的那些错儿谈起
发布时间: 2013-05-09 13:36:29
作者:郝雪涛 来源: 本站原创 我要评论(0)
摘要: 2009年2月我进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工作,到现在已近4年了,一直在从事助理律师工作。由于助理律师与我之...
郝雪涛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我进入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工作,到现在已近4年了,一直在从事助理律师工作。由于助理律师与我之前所从事的法官工作有较多的不同,更由于自身的能力有限,犯了不少错儿。特总结出来,引以为戒。
一戒缺乏沟通反馈
我们律所的下班时间是五点半,我上班第一天是比较注意的,到了五点半要下班时就去跟师傅打招呼,问问还有没有事情。后来觉得每天都问比较麻烦,所以到五点半我就直接走了。但没几天,师傅就比较严肃但又委婉地告知我:“下班临走时应该跟他打个招呼,问问还有什么事情需要处理。”虽然话语不重,而且还刻意地轻描淡写,但对于自尊心强的我来说,这已经是很严厉的批评了。知耻而后勇,从那以后我特别注意在临走前与师傅沟通这个环节,一定会去询问一下,打个招呼。虽然绝大多数时间师傅都没有特别的事情要我留下,但这体现了尊重,更体现了双方的沟通。
沟通反馈特别重要,两个人之间要配合好,一定要有交流、有默契。师傅交代的事情完成后一定要汇报一下完成的情况,未完成同样也要汇报一下未完成的情况及原因,以便于师傅安排工作。对客户的反馈也非常重要,及时的反馈,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等到客户打电话询问进展时已经多多少少有些不满意了。再者,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法官交代需要办理的事情或者核实的情况,除了诉讼策略考虑之外,一定要及时反馈。
二戒欲涨薪而浮躁
薪酬,可能是所有助理律师最敏感、最困惑、最无奈的问题。律师行业带徒弟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培养人才。助理律师实际是在为自己将来的发展向师傅学习本领,不交学费就不错了,何况将来还有可能形成竞争关系。虽然行业规则如此,但助理律师们千万不要认为报酬低的责任全在于师傅和行业规则,这是大错特错的。根本问题在于自己的工作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价值,如果工作真的很出色,给师傅减轻了很大负担,绝大部分师傅都不会吝惜的。道理虽如此,但一旦涉及到自己的民生问题,很多人就不会往这方面想了,而是只顾眼前利益。
其实如果想涨薪,首先要做的就应该是更加踏实认真地工作,获得师傅的认可,否则都是空谈。其次就是一定要直接与师傅沟通,坦诚相见,千万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工作。作为师傅都希望把事情摆在明处处理,谁也不愿、也没功夫猜测助理的心思。
三戒工作粗糙应付
在我和师傅代理的一起巨额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的分工很明确,师傅主要处理法律理解和适用问题,我主要负责案件事实方面,偏重于财产的分类清理和计算。这种分工可能也是大多数律师和助理律师在办案之间的分工。
此案涉及从2000年到现在的收入、支出,金额巨大,种类繁多,包括了房产、汽车、股票、保险、玉石、字画、红木家具等各种形式的财产,还有大量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在案件的整个准备过程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计算错误,最可怕的也是计算错误。因为一个数字的修改可能会牵扯出总数的修改,总数的修改会牵扯出其他各种各样文书、表格的修改,还可能需要重新计算审核全部数字。第一次去法院调解的前一天,我就不幸碰到了此种情况,发现几千万的财产统计算错了几十元钱。委托人自然不会介意这点差额,但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是把我方的法律论证和事实依据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既然提供的数字不准确,多多少少会影响到法官心中我方法律论证的正确性。为了让我方的数字更加准确权威,我只能全部重新计算确认,结果一直修改到第二天早晨。
这件事给我最大的教训就是工作切忌粗糙。每一次计算和核实案情都要以最认真的态度来做,哪怕多用些时间,也要比出错后再返工修改更有效率。特别是在长期合作而产生高度信任感的师徒之间,律师会放手去让助理律师核实把握案情而不加额外关注,直接作为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如果因为助理律师不够认真,对案情事实把握错误而对案件结果造成了影响的话,问题就很严重了,这会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更会加重律师的工作负担。
四戒“轻敌”麻痹大意
在律师和助理律师有了一定的合作基础、并建立了信任感之后,有时会将一些标的小、案情简单或者常做的类型化的案件交给助理律师去完成,这样既可以减轻律师的工作量,也可以让助理律师得到锻炼和提升,是一举两得的做法。
2008年金融危机时,我们代理某银行处理了不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套路也比较熟悉了,在后期师傅便把一些案件交给我处理。
第一起案子的被告是某纺织集团,该集团向银行贷款,并以其拥有的一石化公司的股权质押,另有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因种种原因银行放弃了石化公司的股权质押。我像往常的案件处理一样,代表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纺织集团还款,并要求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在开庭过程中担保方突然提出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担保人在质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这个法律点我一点都没有准备,甚至根本就没想到要去准备,一时无言以对。幸亏师傅经验丰富,将话题接过来引申开。虽然后来我方最终胜诉,但颇有些侥幸。
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就是同一类案件做过多起后自以为有了“经验”,导致麻痹大意,而忽略了每个案子的个性。对于律师交给助理律师单独处理的案件,务必秉持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态度完成,这样才不会辜负师徒之间的信任。
五戒年轻冲动惹事
助理律师都有过实习律师的阶段,可能大多数也都有过被法官或者对方禁言的经历。我的一次被禁言的经历,至今历历在目。
这个案子是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开庭时我作为实习律师就没有被允许发言,法官也提醒在记录中只能作为委托人的发言。后来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越来越激动,我这一方的当事人是个女性,所受刺激很大,几度落泪。更有一次,对方当事人对法官指手划脚。我气不过,一时冲动大喊了一声:“法官怎么问轮得到你来指挥吗?”我这一冲动如同捅了马蜂窝。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位立刻将矛头对准了我,言辞十分激烈。轮到我发言时,为了不影响案件效果,只好为刚才的冲动忍气吞声先表示了歉意之后才发言。
实习律师的权利有限,而且绝大部分正值年青气盛,所以更要控制自己的情绪。虽然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服务,但决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让当事人的情绪影响到自己的理智,进而影响到对案件的判断。
六戒拖拉荒废度日
助理律师的工作非常繁杂,灵活而又充分地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至关重要。切忌将工作拖至最后一刻,那样往往完成的质量不高,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会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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