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看点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964次 ] |
最高法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看点 2014-06-11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一、最高法食药纠纷司法解释 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所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危害严重,直接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而食药品企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杂。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亮点如下: 1.“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即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此举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这就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从整个流程上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防控风险。 2.赠品侵权商家担责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3.惩罚性赔偿规定
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针对食品领域的乱象,《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从而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也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也是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广告代言人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解释与刚刚修订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一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网上交易的控制者与受益者,有能力和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履行监管义务不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生产者、管理方,更应该引起重视,建立健全食品索证制度,规避风险。 6.举证责任的分配: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7.责任的承担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虚假广告推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承担连带责任,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承担连带责任,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承担相应责任。 8.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此,解释第17条第2款也进行了规定,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一脉相承。
------------------------------------------- 【分享到朋友圈】 如果您喜爱我们的平台请点击右上角按钮——分享到朋友圈,将本平台分享给您的朋友们。
扫描二维码添加关注,下图为本公众账号二维码图片: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搜集整理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公司业务团队
宝鸡律师团队联系人:党东峰律师、唐丽丽律师
宝鸡律师团队宗旨:
争做百姓心中最专业的宝鸡律师事务所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公民普法维权。宝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尽责、值得托付。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511室(宝鸡市阳光酒店西侧)
宝鸡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137639、0917-6834444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加入宝鸡律师法律维权中心QQ群,QQ群号为:148197281,可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