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务


陕人社发[2011]77号_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23 | 浏览:1141次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部门:

为了减轻居民取暖费支出负担,经2011年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提高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二、取暖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个取暖期的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分别提高到: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

(二)城市低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了到600元。

(三)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个取暖期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提高到2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机关和金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补助水平予以补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市低保户取暖补贴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取暖费原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三)农村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取暖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企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补贴标准执行。增加的职工取暖补贴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财政 取暖费△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17印发

打印:叶繁 校对:尉合芳 共印120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搜集整理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公司业务团队

宝鸡律师团队联系人:党东峰律师、唐丽丽律师

宝鸡律师团队宗旨:

争做百姓心中最专业的宝鸡律师事务所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公民普法维权。宝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尽责、值得托付。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511室(宝鸡市阳光酒店西侧)

宝鸡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137639、0917-6834444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加入宝鸡律师法律维权中心QQ群,QQ群号为:148197281,可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