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2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3 | 浏览:847次 ] |
失业保险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2、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缴费?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 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职工失业后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卡,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算起。 6、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能否亨受医疗补助? 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请示的复函》黔劳社厅函[2008]169号第十七条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发给10元的医疗补助金,因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治疗,并视其困难情况酌情发给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助,但累计不超过1500元”发给医疗补助。 已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享受《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待遇。在发放医疗补助待遇时,发放标准应不超过其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50﹪,同时累计不得超过1500元。 医疗费用超出1500元按1500元补助,未超出1500元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助。 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不予发给医疗补助金。 申请人提供医疗补助申领资料:(1)填写医疗补助申请表;(2)医院收费结算清单(打印件);(3)病历(原件);(4)户口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5)身份证复印件;(6)医院收费发票;(7)出院小结。 8、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要求?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帮助创业(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文件筑劳通[2008]130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未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可继续按月享受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直至期满。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符合自主创业条件,可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3张;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场地经营证明;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申请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户口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的盖章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所上报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员资料报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审核。 (五)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为申请人办结有关手续。 (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亨受丧葬补肋金和抚恤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2)抚恤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 ①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金保险金标准发给; ②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③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给。 (二)失业人员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须持失业人员死亡的有关证明: ①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 ②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③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销户证明; ④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 10、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文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相关规定及待遇计算?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参保缴费规定中任选其一: ①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即:每缴费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 ②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相同),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相同)。 (三)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对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和待遇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对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将其这部分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1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2、办理失业保险金依据的法律法规、办法和文件? (一)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文 (四)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发放一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知》黔劳社厅发[2001]47号文 (五)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文 (六)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申报审核的通知》筑劳通[2008]130号文 (七)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请示的复函》黔劳社厅函[2008]169号 13、白云区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一)单位办理程序: (1)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根据缴费记录向单位出具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证明》; (2)单位将《参加失业保险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档案报送区就业中心; (3)已改制国有企业应提供单位改制方案,未改制国有企业应提供失业人员经济补尝证明; (4)通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60日)到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个人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会保险停保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失业后到区就业中心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本人应持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近期两张一寸照片; (4)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职工个人求职登记表》; (5)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2份、户口地址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2-3页、11页复印件1份; (6)提供指定银行存折。
失业保险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2、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和缴费?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事业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 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职工失业后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和个人缴费登记卡,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持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个人缴费登记卡,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算起。 6、如何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能否亨受医疗补助? 根据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请示的复函》黔劳社厅函[2008]169号第十七条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发给10元的医疗补助金,因患重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经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治疗,并视其困难情况酌情发给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助,但累计不超过1500元”发给医疗补助。 已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享受《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待遇。在发放医疗补助待遇时,发放标准应不超过其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的50﹪,同时累计不得超过1500元。 医疗费用超出1500元按1500元补助,未超出1500元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助。 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不予发给医疗补助金。 申请人提供医疗补助申领资料:(1)填写医疗补助申请表;(2)医院收费结算清单(打印件);(3)病历(原件);(4)户口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5)身份证复印件;(6)医院收费发票;(7)出院小结。 8、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要求?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帮助创业(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文件筑劳通[2008]130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未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可继续按月享受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直至期满。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符合自主创业条件,可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3张;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5)场地经营证明;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申请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户口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的盖章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所上报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员资料报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审核。 (五)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为申请人办结有关手续。 (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否亨受丧葬补肋金和抚恤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2)抚恤金,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供养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 ①供养1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2个月的失业金保险金标准发给; ②供养2人的,按失业人员生前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 ③供养3人及其以上的,按失业人员生前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给。 (二)失业人员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不予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须持失业人员死亡的有关证明: ①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 ②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③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户口销户证明; ④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等。 10、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文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相关规定及待遇计算?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参保缴费规定中任选其一: ①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即:每缴费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 ②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相同),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相同)。 (三)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对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和待遇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对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将其这部分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1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2、办理失业保险金依据的法律法规、办法和文件? (一)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文 (四)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发放一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知》黔劳社厅发[2001]47号文 (五)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文 (六)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申报审核的通知》筑劳通[2008]130号文 (七)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请示的复函》黔劳社厅函[2008]169号 13、白云区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一)单位办理程序: (1)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根据缴费记录向单位出具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证明》; (2)单位将《参加失业保险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档案报送区就业中心; (3)已改制国有企业应提供单位改制方案,未改制国有企业应提供失业人员经济补尝证明; (4)通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60日)到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个人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会保险停保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失业后到区就业中心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本人应持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近期两张一寸照片; (4)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职工个人求职登记表》; (5)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2份、户口地址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2-3页、11页复印件1份; (6)提供指定银行存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