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综合法务


陕西省2013年最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11-03 | 浏览:631次 ]

陕西省2013年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

资料来源: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冯轲律师

一、医疗费:

()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

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
(
)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注意以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
(
)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
(
)计算公式: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误工时间()
2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
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即误工费赔偿金额=39043÷365×误工天数
3
、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
(
)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
(
)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
2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100元)×陪护人数× 陪护时间
四、交通费
(
)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并且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
)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
(
)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天计算)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
)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
(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
)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
(
)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也可按照20元左右/天标准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
)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
(
)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2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20×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0734×5×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763×5×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以受害人在60周岁如下为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20734× 20=414680元;
二级伤残为414680× 90% =373212元;
三级伤残为414680× 80% =331477元;
四级伤残为414680× 70% =290276元;
五级伤残为414680× 60% =248808元;
六级伤残为414680× 50% =207340元;
七级伤残为414680× 40% =165873元;
八级伤残为414680× 30% =124404元;
九级伤残为414680× 20% =82936元;
十级伤残为414680× 10% =41468元。
2
、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5763× 20=115260元;
二级伤残为100560× 90% =103734元;
三级伤残为100560× 80% =92208元;
四级伤残为100560× 70% =80682元;
五级伤残为100560× 60% =69156元;
六级伤残为100560× 50% =57630元;
七级伤残为100560× 40% =46104元;
八级伤残为100560× 30% =34578元;
九级伤残为100560× 20% =23052元;
十级伤残为100560×10%=11526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
)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
)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丧葬费
(
)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
(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3253.58(/)×6个月 = 19521.48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
)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
(
) 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1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1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1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5333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551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不考虑伤残赔偿指数)
十二、死亡赔偿金
(
)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
(
)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 20= 41468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 20= 11526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734×5= 10367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5763×5= 28815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
)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2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注:由于2013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13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有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的最新统计数据, 2012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有最新统计数据,所有到目前为止陕西省人身损害以及交通肇事赔偿的各项参考数据应有所改变,应以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2012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3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
2012
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333元;农民生活性消费支出5551元。

2011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8844元。

以上资料由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冯轲律师整理,冯轲律师联系电话:15902949214

宝鸡市中小企业法律维权中心

搜集整理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宝鸡律师公司业务团队

宝鸡律师团队联系人:党东峰律师、唐丽丽律师

宝鸡律师团队宗旨:

争做百姓心中最专业的宝鸡律师事务所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为政府分忧解难,为公民普法维权。宝鸡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尽责、值得托付。

地址: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511室(宝鸡市阳光酒店西侧)

宝鸡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电话:0917-33189890917-31376390917-6834444

135717100131320920068813209209366

加入宝鸡律师法律维权中心QQ群,QQ群号为:148197281,可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