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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朱某某猥亵儿童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16 | 浏览:651次 ]

2023年6月1日陕西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案件,朱某某身为一名多年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却丧失道德底线,背弃教师职责,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制猥亵在校未成年女生,致使被害女生的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对她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其依法从严惩治,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向当地教育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和在校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发生。人民法院还积极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在辖区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对频发的校园欺凌、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相关案例进行预防教育,增强在校师生的法治观念和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为某初中教师,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利用其教师职务便利,在学校办公室等处先后多次强行猥亵该校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而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结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二审期间,因朱某某对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认可,已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予以支持,依法对朱某某的量刑予以调整,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

延伸阅读:

一、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性别不限于男性,也包括女性。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

4、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强制或者非强制方法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二、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一)有无奸淫目的。前行为无奸淫目的,行为人是通过猥亵儿童来刺激、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后行为必须有奸淫目的,即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二)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是与幼童发生除性交关系以外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后行为的方式是奸淫行为;

(三)行为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后行为的直接实行犯必须为男子;

(四)侵害对象不同。前行为的侵害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即包括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包括男性儿童;后行为的侵害对象只能是女性,奸淫幼女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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