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无法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请求企业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6-16 | 浏览:804次 ] |
案号:(2020)闽04民终2021号 一、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李凤钗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二、案件概述 1980年2月,李凤钗被三明市交通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市交建公司)招为国营带集体性质的职工,并工作至1986年。1987年,李凤钗下岗,领取待岗工资。1998年,市交建公司并入福建省三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路桥集团公司)。1999年,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成立,对三明路桥集团公司等国有公司进行管理。2000年4月3日,三明路桥集团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甲方)与李凤钗(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根据三明路桥集团公司《关于89年退职集体工补发补偿金》的批复意见,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2000年2月29日会议有关“1989年退职集体工补发补偿金”的决定,1.补发补偿金从1985年1月至乙方年满50周岁止(1980年2月-1984年12月退职补偿金已按当时标准补偿)。1996年底未满50周岁者,补偿时间以1996年底为限,即1985年1月至1996年12月,合计12年。2.补发补偿金标准按公司1998年月平均工资500元计算,合计补发补偿金额陆仟元正。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与甲方自动解除一切关系。同日,李凤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004年3月26日,福建省三明路桥建设集团三三水泥有限公司(甲方)、李一宏、程聪(乙方)及三明路桥集团公司(丙方)签订《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及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交建公司相关问题的处理:交建公司内部改革及职工安置等工作由丙方负责。上述资产置换及股权变更的同时,丙方应负责交建公司做好深化改革工作,根据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思路,解除现交建公司在职人员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预留退休人员、抚恤对象等相关费用,所需费用由丙方支付;本资产置换及股权转受让不涉及交建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问题。同年11月24日下午,三明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国投公司关于市交建公司资产置换和股权协议转让及职工安置等相关问题汇报,经讨论研究,形成《关于市交建公司资产置换和股权协议转让及职工安置等问题专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一、鉴于三三水泥公司原投入市交建公司的设备、厂房等实物资产已随同三三水泥公司其他资产一并转让,由入主方采取投入等额资产置换原三三水泥公司投入资产的方式受让三三水泥公司持有市交建公司64.24%的股权,是解决三三水泥和交建两公司遗留问题较为稳妥可行的办法,同意市交建公司采取“资产置换和股权协议转让”的办法进行重组改制。三、市交建公司的新入主方用于置换原三三水泥公司投入资产的实物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转受让股权的双方审核确认。市交建公司重组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重组改制后的交建公司承继,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0万元。四、三明路桥集团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市交建公司职工安置,职工安置费用缺口部分先从三三水泥公司土地转让款项中预借,待剥离代管的土地资产变现后归还。五、市交建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剥离的土地资产由市国投公司负责管理和处置。请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市国投公司协调永安市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处置变现原市交建公司位于永安市的国拨土地资产,变现所得用于市交建公司的职工安置等。2019年8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要求,原市国投公司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公司改造设立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原市交建公司位于永安市的国拨土地资产,仍未变现所得,故该资产仍未能用于职工安置。市交建公司改制后,市国投公司仍设有留守处,处理相关事务。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缴费。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地方、地方统筹统筹。199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根据该法等规定,社会保险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三种。另外,依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参加,并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前,如用人单位或个人有向社保机构缴纳任一期社会保险,该个人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并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无法再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中,用人单位市交建公司未为李凤钗缴纳社会保险,李凤钗于2000年4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也未参加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年,李凤钗得知葛益兰等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时,也到相关机构办理,但因李凤钗已退休,用人单位及李凤钗个人均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已无法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无法补办。李凤钗因无法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于2011年办理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了2011年7月1日起至今的养老保险金。 5.2017年,李凤钗与施雪琴等6人、与葛益兰等19人向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分别要求认定将1979年至1995年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补发1979年至1995年视同缴费退休金等,该局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第三条“按省劳动局闽劳险[1987]44号文规定,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1987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其1986年底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为因市交建公司未按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参保,1986年底前的连续工龄,葛益兰等19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因市交建公司未为施雪琴等6人办理养老保险并缴费,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条件,均不予支持。2017年,李凤钗等人不服该信访,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查,该厅于2017年7月28日,根据(闽劳社[2001]101号)通知,认为葛益兰等19人1987年至1995年待岗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市交建公司未从1987年1月1日起为该19人办理参保缴费,1979年至1986年工作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施雪琴等6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未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同意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意见。 2019年2月19日,李凤钗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同年4月24日,该委员会以该争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9年8月,李凤钗向一审法院起诉,同年12月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以(2019)闽0403民初1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李凤钗撤诉。 一审法院在审理(2019)闽0403民初1474号案中,就李凤钗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委托永安市社保中心核算,该中心明确表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受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 三、法院观点 2000年4月,李凤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于2011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了2011年7月1日起至今的养老保险金。2017年,李凤钗向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原工作单位未给予缴纳养老保险并要求补发养老保险金未得到支持后,2019年2月19日,李凤钗向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办理养老保险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凤钗在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构成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办理养老保险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三明投资公司在一、二审均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驳回李凤钗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系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即应当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应当知晓公司存在长期未为其投缴养老保险,可能致使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并未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之后又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直到超过时效后,才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和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因此,对于要求赔偿因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整理:郭敬敬) (审核:张海燕)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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