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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配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12-16 | 浏览:134次 ]

案号:(2021)渝02民终259号

一、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1系温某3之母,被告温某1系温某3之父,第三人温某2、李某1系温某3祖父母。2014年11月4日,原、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所生小孩温某3由原告温某1抚养,温某4由被告杨某1抚养;二、位于云阳县某街道某路1号1幢2单元3-2的住房原、被告自愿赠送原、被告之子温某3所有……”云阳县某街道某路1号1幢2单元302(房地证号:310房地证2011字第XX号、房屋建筑面积105.05平方米)房屋现仍登记于原告杨某1名下,现由被告温某1居住。

2020年6月15日,温某3因受到案外人秦某1、温某5、黄某1、刘某1等人的威胁,跳入长江溺水身亡。2020年8月27日,案外人秦某1、温某5、黄某1因其行为造成温某3死亡一事分别与温某1、杨某1达成补偿金和解协议,秦某1的法定代理人秦某2支付温某1、杨某1现金150000元,温某5的法定代理人支付温某1、杨某1现金150000元,黄某1的法定代理人转账支付50000元。2020年10月28日,温某1、杨某1与案外人刘某1生命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2赔偿温某1、杨某1因温某3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80000元……”。上述补偿款共计430000元,由原告杨某1保管120000元,被告温某1保管310000元。

另查明,温某1为温某3一事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33000元。庭审中,杨某1认可温某1为办理温某3丧葬事宜支出50000元。原告认可该房屋现价值400000元,被告不能当庭确认房屋价值,该院给予被告限定的时间向该院提交房屋价值的书面意见,逾期该院将认定房屋价值400000元。被告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向该院提交房屋价值的书面意见。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属于被继承人温某3所有的坐落于云阳县某街道某路1号1幢2单元302(房地证号:310房地证2011字第XX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温某1继承和所有,被告温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1该房屋折价款200000元;

2、原告杨某1应分得温某3死亡赔偿金157000元,现已分得120000元,被告温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应直接支付原告杨某137000元;

3、驳回第三人温某2、李某1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维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2、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温某1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18425元;

4、驳回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本案中,温某3因故死亡,经协调而获得死亡赔偿金430000元,温某1支付了律师费33000元(有合同、票据)及杨某1认可的另案费用5575元、丧葬费50000元,应予扣减,对温某1上诉称的前期花费10万元,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但结合本案案情及杨某1与温某6的聊天记录等事实,本院酌情认定前期花费23000元;因2014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温某3由温某1抚养后,温某1从经济及精力上比杨某1付出的更多,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予以适当多分,扣减上述费用后,杨某1分得128425元,温某1分得190000元,杨某1保管120000元,故温某1还应支付杨某18425元。

五、案例评析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存在“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等不同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于遗产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死亡赔偿金分配引起的纠纷,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其立法目的,一是排除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债务和税务,避免死者近亲属得不到相应赔偿;二是不适用遗产继承的处理方式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受害人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两者相似之处:一是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均是公民死亡后发生;二是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遗产继承也往往在近亲属间发生。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产生,遗产属于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二是权利主张的主体不同。根据《民法典》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的权利主体可以突破近亲属范围。三是分配原则不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遗产分配有遗嘱的按遗嘱,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是确定的。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遗产,不适用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整理:张洁莲)

(审核:盛媛)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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