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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9-15 | 浏览:281次 ]

号:(2021)最高法民申5260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由: 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一、裁判要旨

利用关联关系导致分公司流出资金大于流入资金,构成不当得利,总公司有权主张返还。

关键词:关联关系 不当得利 返还

二、基本案情

一、2016年10月25日,顺昌公司依法注册登记鼎城分公司,负责人为李杰。

二、顺昌公司其承建的A02地块改造建设工程交由鼎城分公司施工,李杰担任项目负责人。李杰与彭文节共同组织人员对该工程实际进行施工。

三、在施工过程中,因彭文节退股,彭文节、李杰退出施工。顺昌公司全面接管该工程,将鼎城分公司负责人由李杰变更为唐则尧。

四、顺昌公司对鼎城分公司的财务及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认定鼎城分公司与恒年置业公司无合同关系,但鼎城分公司净流出至恒年置业公司资金4076.10万元。另查,彭文节曾同时为顺昌公司与恒年置业公司股东。

五、顺昌公司以恒年置业公司、彭文杰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资金4076.10万元,恒年置业公司辩成其不构成不当得利。

六、常德中院、湖南高院认定,因恒年置业公司与鼎城分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取得鼎城分公司4076.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且给顺昌公司造成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恒年置业公司不服再审。

七、最高法院认为,鼎城分公司是顺昌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恒年置业公司取得鼎城分公司的资金,实际给顺昌公司造成损失,顺昌公司向恒年置业公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于法有据。

三、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恒年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顺昌公司有权要求恒年置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761000元是否有误。

最高法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顺昌公司鼎城分公司与恒年置业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及业务关系,但根据顺昌公司鼎城分公司会计凭证及恒年置业公司与常德市江南临江棚户区改造项目往来款的收款收据,证实双方确有多笔资金往来,顺昌公司鼎城分公司净流出至恒年置业公司的资金为40761000元。鉴于恒年置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取得顺昌公司鼎城分公司40761000元的合同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并无不当。恒年置业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与顺昌公司鼎城分公司的资金往来系彭文节施工阶段发生的债权债务,并非不当得利,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关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顺昌公司鼎城分公司系顺昌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依法由顺昌公司承担,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顺昌公司有权要求恒年置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761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彭文节、顺昌公司、恒年置业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彭文节虽然是顺昌公司、恒年置业公司的股东,但不影响顺昌公司、恒年置业公司、彭文节各自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顺昌公司与恒年置业公司取得对方所付资金均应有法律依据,否则即为获取不当利益。彭文节虽曾同时为顺昌公司与恒年置业公司的股东,但其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直接构成公司的意思表示,股东财产亦独立于公司财产,恒年置业公司关于只要彭文节认可就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鼎城分公司与恒年置业公司之间存在巨额资金往来,根据华顺会计所出具的《报告书》,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鼎城分公司流出至恒年置业公司资金大于流入资金,恒年置业公司因此获取鼎城分公司资金40761000元。经查,恒年置业公司与顺昌公司、鼎城分公司间无合同及业务往来,恒年置业公司虽主张其与鼎城分公司间的资金往来有法律依据,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亦不能证明其与鼎城分公司间基于何种形式的法律关系产生资金往来。故恒年置业公司获取鼎城分公司4076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上诉人关于其从鼎城分公司处获取之资金不属于不当得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第三,恒年置业公司获取不当利益均系由鼎城分公司付出,鼎城分公司因此受到损失,因鼎城分公司为顺昌公司之分支机构,其民事权利义务由顺昌公司享有和承担,故顺昌公司有权要求恒年置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761000元。恒年置业公司虽上诉主张顺昌公司不存在损失,本案未经结算即判决返还错误等。但根据本案事实,鼎城分公司无法律依据多付40761000元给恒年置业公司,该多付资金即为顺昌公司的损失,顺昌公司承建的江南棚改工程项目的结算不能否定顺昌公司已受之上述损失。故恒年置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六、案例评析

在实务中,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侵吞公司利益的纠纷不胜枚举,但如何区分股权争议和不当得利,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第一,对总公司而言,注意分公司的财产、人员和业务均属于总公司所有。在公司管理和监管方面,尤其要把控分公司的资金。若发生人员离职或者高管变动时,应当对分公司的财务情况及时做审计。

第二,对得利人而言,虽然同一人在兼任多个公司的股东时,不排除该股东会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其他分公司的财产,但注意的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是实际遭受损失的主体。

(整理:谭瑞华)

(审核:王蓉)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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