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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9-07 | 浏览:458次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8期

裁判要点:

企业为其生产和销售的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且未提供即时一键关闭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代表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支持合理诉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基本案情:

被告乐融致新公司是“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的经营者。2019 年3 月16日,原告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

原告江苏省消保委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调查中,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调查结果,集中约谈了包括被告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向被告发送了整改通知。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向原告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原告认为上述厂商己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被告于2019年9月20日致函原告,对约谈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致函原告,对电视开机服务进行承诺及保障。原告认为,多数智能电视经营者能够整改,但是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明开机广告并非智能电视必须具备的功能,提交了《测试报告》,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孙国梓出庭,以证明开机时播放广告不是智能电视开机的必要程序。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智能电视开机广告需要利用因特网下载更新内容。从技术可行性角度看,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可以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消费者操作关闭广告的按键后,能够立即关闭广告。

关于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具体时间,被告陈述其已经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5秒的时候出现一键关闭窗口。原告主张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在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播放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即在开机广告播放时可以立即关闭、随时关闭。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对其生产的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实施了整改,在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业务进行提示,增大提示字体。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苏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二、驳回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乐融致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苏民终2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为其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本案中,原告作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从技术角度看,智能电视在开机期间播放广告,完全可以做到播放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被告抗辩认为电视开机时需要热机等待,如不播放广告会出现黑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不作整改时间限制。被告乐融致新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销售智能电视时以显著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经进行了整改,在产品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乐视商城网站的购买协议均有相应告知,且在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进行了提示,增大了提示字体。被告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对其存在开机广告事项基本履行了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江苏省消保委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一、江苏省消保委有无资格起诉乐融致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消保委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成立,代替原“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江苏省消保委为何选择起诉乐融致新公司

2019 年3 月16日,江苏省消保委接到南京市一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江苏省消保委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经调查发现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开机时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未在销售时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示或告知存在开机广告,相关广告也不能关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江苏省消保进行了问卷调查。消费者纷纷留言表示不能接受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根据调查结果,江苏省消保委集中约谈了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智能电视经营者,并发送了整改通知。2019年10月10日,江苏省消保委集中约谈了包括乐融致新公司在内的七家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智能电视经营者,集中告知其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过集中约谈,创维、长虹、海尔、小米、夏普、海信等智能电视生产厂商先后发送整改情况回复函,回复已经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问题。但乐融致新公司对电视开机服务并未积极整改。因此,江苏省消保委提起本案诉讼。

三、乐融致新公司开机广告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或者其他商业信息,但应当保证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上述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互联网的特点,平衡了广告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否接收商业信息的选择权是基于自身意愿产生的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通过显著方式设置一键关闭窗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法定形式,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当是即时和彻底的,关闭窗口只有与互联网广告同时出现且能够彻底关闭广告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确保一键关闭”“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规范目的。乐融致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加载的开机广告,在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其提供的一键关闭功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明显降低了消费者观看电视的体验,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乐融致新公司能不能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

案件审理中,江苏省消保委为证明开机广告并非智能电视必须具备的功能,提交了《测试报告》,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以证明智能电视开机时,技术上可以在播放广告同时实现一键关闭。而且通过比对不同品牌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可以发现小米、海信、海尔、长虹等品牌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后1秒内,右上角会出现“按返回键退到桌面”的相关提示,立即操作按返回键后,就可以提前终止广告播放。可见,江苏省消保委提交的《测试报告》和《专家意见》已经证明,播放开机广告延长了开机时间,增加了消费者的等待时间,且在播放开机广告的同时设置一键关闭功能在技术上并无障碍。因此,即使乐融致新公司所称基于技术原因,电视开机时需要热机等待,如不播放广告会出现黑屏的事实成立,也不能作为其拒绝设置一键关闭窗口的理由。事实上,乐融致新公司庭审中也承认在技术上其可以做到在开机广告播放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只是从商业利益角度出发,其不愿意这样做。

五、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时为消费者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服务是否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本案中,乐融致新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为消费者提供了设置开机照片、视频的功能,但该功能只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看开机照片、视频或是开机广告的权利,并未赋予消费者拒绝观看开机广告或其它开机照片、视频的权利,不当限缩了消费者选择权的范围。因此该功能不能免除或替代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六、乐融致新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关于江苏省消保委要求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以显著方式提示或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存在开机广告的诉讼请求,因乐融致新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在产品销售页面、产品说明书、乐视商城网站的购买协议均有相应告知,且在外包装上就开机广告进行了提示,增大了提示字体。乐融致新公司在销售智能电视时对其存在开机广告事项基本履行了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而且也考虑到实践中标准难以量化,执行中不宜操作,因此对江苏省消保委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乐视电视开机广告既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乐融致新公司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不作整改时间限制。故法院判令乐融致新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功能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广告功能。

(整理: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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