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7-01 | 浏览:722次 ] |
——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要点: 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交易金额超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方兴未艾,交易人数、交易量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更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闲置物品大量产生,这使得各种二手交易平台不断产生。然而,二手交易平台在给各位淘友带来物美价廉闲置品的同时,各种陷阱也随之而来。对于众多的“淘友”来说,二手市场的商品一应俱全,价格低廉。现实中的很多物品被搬到二手平台上,其价格低了一半甚至更低。价格上的极大“诱惑力”,使得人们愿意在二手平台上消费。同时,各种二手交易平台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交易闲置物品的新渠道,很多人愿意将自身的闲置物品放在二手平台上售卖。二手交易平台在便利人们的同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交易陷阱。 面对二手交易平台的各种“陷阱”,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应该提高自身的警惕。在交易的过程中,用户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条款陷阱。不要轻信非官方平台的交易、付款方式,应严格按照正规交易方式进行,切莫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用户在发现问题后,应在维权期内,积极联系平台介入,争取挽回损失。最重要的是,不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应该遵守诚实交易的准则。 还有,交易平台也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做好平台的同时,还要管理好平台,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对于交易平台人员的“鱼龙混杂”情况,平台应该对卖家的资质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充分核实卖家身份信息,严格审查商品信息,提高二手交易“准入门槛”。 (整理:盛媛)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宝鸡律师,立足宝鸡。宝鸡律所,服务社会。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