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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浏览:527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一、案情摘要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三、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四、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五、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有关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员工被辞退后能获得赔偿吗?

案例1 (2018)京03民终4417号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姜凌云认可其在《入职登记表》教育背景中填写了“北京师范大学、工商管理、本科”,姜凌云当庭表示其未取得北京师范大学工商管理本科学历及学位,故其在入职时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其未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可以认定姜凌云向艺融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艺融公司得知姜凌云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后,仍与姜凌云签订向其支付大额补偿金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有悖常理,本院无法确认此协议书的真实性。故基于姜凌云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艺融公司解除与姜凌云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对姜凌云依据协议书所主张的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2 (2020)湘0121民初5896号

关于原告刘玉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原告刘玉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被告浪潮公司主张因原告刘玉叶学历造假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叶对《奖惩实施细则》无异议,且在确认表上签字,故本院对《奖惩实施细则》予以采信。根据《奖惩实施细则》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4、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欺骗公司者。提供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虚假或伪造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社会关系、荣誉证明;(2)……”,原告刘玉叶向被告浪潮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浪潮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对原告刘玉叶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七、 结语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因此获得赔偿。

(整理:王蓉)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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