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中女方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女方的个人财产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2-03-20 | 浏览:665次 ] |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执行异议之诉 夫妻共同债务 恶意逃债 假离婚 裁判要点 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厉明法与刘桂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23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3月20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与王永华已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刘桂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刘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资存款,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 厉明法提供其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2日、2018年4月10日的询问笔录、2017年9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和2018年5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其自己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厉明法的再审申请。
(转自青天在线) (编辑人: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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