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状告“啃老”儿子儿媳偿还购房按揭款,看法院怎么判!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6-12 | 浏览:706次 ] |
父母状告“啃老”儿子儿媳偿还购房按揭款,看法院怎么判!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买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父母都会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不过有人却将其视作“理所当然”的事情心安理得地“啃老”比如以下这个案例↓↓
近日,福建大田刘某甲夫妇不堪忍受儿子儿媳长期“压榨”,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购房按揭款30余万元。
案情介绍
刘某甲与刘某乙夫妻于1993年生育儿子刘某。2016年刘某与陈某结婚,并于同年11月向银行按揭贷款71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婚后,刘某与陈某均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于是,父亲刘某甲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累计给儿子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32851元,用于帮助刘某偿还购房按揭款、装修贷款等。
收到这笔款项后,儿子刘某与儿媳陈某未偿还上述款项,亦未履行赡养义务。儿媳陈某亦时常对刘某甲与刘某乙二人恶语相向、砸坏家具,给二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生活、经济与精神压力。迫于无奈的刘某甲、刘某乙向法院主张要求儿子刘某与儿媳陈某共同偿还上述款项。
法庭上,刘某和陈某辩称,上述款项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反映出了刘某甲一家人已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法院虽多次努力,试图调和双方矛盾,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那么刘某甲夫妇给儿子转账的332851元 到底算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法院审理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为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承担偿还责任。本案款项系发生于刘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系用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及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处刘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332851元给刘某甲、刘某乙。
法官点评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往往将父母的付出和关心视为理所当然。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不易,儿女成年之后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给大家以启示,年轻人应对父母怀有感恩之心,并履行好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也希望大家在遇到家庭矛盾时能够以和为贵,毕竟家和才能万事兴。
转自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编辑人:闫子婷 做人如秦,做事如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专业精通。多元宽容,务实创新。 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 地址:陕西宝鸡市金台大道17号科技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0917-3318989、3809991 13571710013、13209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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