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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4-24 | 浏览:426次 ]


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含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

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不能按时开工,人社部发布文要求停工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生活费。于是,最低工资及生活费是否包含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就成了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因为各地区规定不统一,很难有人能给出确切答案。本文搜集、整理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及停工期间支付生活费的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上述文件关于用人单位停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发放的规定并非人社部为应对此次疫情的首创,早在1994年,原人社部颁布的劳部发〔1994〕489号文及劳社厅函〔2003〕257号对此就有明确规定,前后一致,并无冲突。

二、从确定方法上看,最低工资应当包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也即最低工资标准是“应发”而非“实发”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根据该条,最低工资的确定已经考虑了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因素。同时,该规定附件的第二条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所以从理论上讲,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应当是包含了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的。

三、实际执行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和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最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导致各地在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有三种:
第一种:最低工资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
第二种:最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
第三种:公布两种标准,一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一种不包括。

为了方便大家理清楚,我整理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相关规定,列表如下:

第一种: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的地区

很多省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中都有“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这一项。需说明的是,此处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指的不是社保费,社保费不是保险待遇,公积金费用也不是福利待遇。

第二种: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的地区

综上,山西省规定的最低工资不包含项目中把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解释为“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这应该是错误的理解。社保费是社保费,社保待遇指的是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报销)、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医疗补助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等)和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社保费和社保待遇是两个概念。

第三种:公布两个标准的地区

四、停工期间单位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包含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


前已述及,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单位停工,停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于既未安排工作也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常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那么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包含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或者说是应发还是实发)?
目前来看,只有浙江省明确规定,停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中确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需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另外,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3〕65号第五条规定,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给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从前后一致的逻辑角度分析,大部分省份都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在此情况下,该部分省份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生活费也应当包含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即“应发”),浙江省和大连市的规定就印证了这一逻辑。否则就自相矛盾了。
而对于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的地区来讲(如安徽、上海、北京),如果该地规定的停工期间生活费是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出来的,那么该地区的基本生活费自然也就不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即“实发”),如《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

转自稼轩律师公众号

编辑人:闫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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