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快速审查攻略(刑庭、公诉、侦监、律师篇)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9-22 | 浏览:870次 ] |
来源:刑事实务
研究价值 在基层案件中,多案卷材料的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材料在十册以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些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还有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如网络赌博犯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犯罪等,这些类案件涉及到旁证和书证非常多,导致案件整体案卷数量非常多,而这些类案件往往在当地影响较大,为了凸显效果,往往需要快速办理,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是值得总结的。以下以网络开始赌场案件(15被告共二十三册案卷材料)的审查起诉进行研究。 初步阅卷并作阅卷笔录(二天) 1、迅速阅卷的目的。(1)快速了解大概案情。比如,有多少人(组织分工情况)在什么时间段,在什么地方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什么后果。(2)快速判断有无管辖权,有无不适合自己办理的情况。这些情况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切不可等案件办理了快一个月了才发现这些问题,再进行更换办理单位或者承办人。(3)快速判断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需要。切不可在案件办理快到期的时候再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这样案件办理会拖上很久的时间。况且,补充证据宜早不宜迟。 2、迅速阅卷的方法。(1)制作阅卷笔录。普通案件大部分人可能边阅卷边写审查报告了,没有阅卷笔录,阅卷笔录严格来说是在提讯和审查报告之前在阅卷过程中做的笔录。在电脑没有盛行时代,老一辈的刑检工作人员经常教诲新来人员,第一步工作就是做阅卷笔录,我们查看旧档案可以发现确实有厚厚的阅卷笔录。但这门技艺,应当说已经失传,或许可能它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在《人民检察诉讼规则》中有提到“办案人员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没有强制要求。但笔者认为,在疑难复杂多案卷材料的案件中,阅卷笔录还是有很高的价值。(2)将案卷材料分类,犯罪嫌疑人供述放一堆,证人证言放一堆,书证等其他证据放一堆。(3)快速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找到主犯的供述笔录,在主犯供述笔录中找到一份内容最全的有罪供述。有些案件是第一次到案笔录最接近事实,而有些案件是越到后来越接近事实,不同案件可能不同。找到该份笔录后,仔细阅读,可以开始制作阅卷笔录。该份笔录仔细阅读后,通常就能够了解整个案件的大概情况。根据掌握的案情,逐一找到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最接近事实的笔录,阅读是否相互印证,并对关键点做记录。(4)快速审查证人证言材料。证人证言材料基本上是从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涉及的内容中衍生出来的,排列比较凌乱,基本上需要看完一份内容才能判断证实的内容,很费时间。所以在这个阶段基本上不逐一看每个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将该部分肢解出来,让其他同事分工协作,专门归纳记录出“某某证人证言主要证实什么内容”,该内容归纳以后也可以用到审查报告制作上。(5)快速审查书证等其他证据。此过程中只审查这些证据大概在证实什么内容,也就是和哪部分事实具有关联性,并记录。 精细阅卷并作工作部署(四天) 1、如何缩小阅卷范围(一天)。第二次阅卷,是属于精细阅卷,基本上要理清所有关键问题,并做出相应的部署。如果是辩护律师,那么第二次阅卷之后,就基本上可以写辩护词了。(1)细细阅各个犯罪嫌疑人供述,明确各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2)阅读各个犯罪嫌疑人供述,记录供述笔录中涉及到的起到过帮助作用的各个证人名字。(3)审查证人证言笔录中,是否有提供犯罪帮助的情况。 2、分解重要工作(一天)。(1)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所涉及到的证人与证人卷比对,列出未取证的证人名单,考虑是否有必要取证,如果有必要可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调取。(2)专项对案卷中每一份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条件的承办人也可以叫助手完成此事。(3)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比如从书证银行记录中计算犯罪数额,工程量比较大的,可以让公安机关配合列出计算清单,由于其起诉意见书上就有犯罪数额,因此有义务对该数额计算做出详细说明,最好让他们列出计算清单和目标案卷的页码,方便核查。 3、提审各犯罪嫌疑人(十五个嫌疑人提讯二天)。由于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所以提审的时候可以不必从头到尾进行讯问,之前供述笔录比较清楚的,可以对他之前的供述予以宣读或者交由其查看笔录内容,问其是否有补充的地方,并予以记录。 4审查报告制作(四天) 审查报告制作基本原理:一是强调证据摘录、归纳的客观性、完整性;二是分析、引用法律正确,可读性强。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和完整性是必须要达到的,很难想象审查报告中摘录归纳的事实和原案卷材料不一致给人带来的感觉,如果那样的话,很容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型的错案,并且领导在审批的时候也容易将错就错,因此作为案件承办人,如何将案卷材料真实、完整、客观的呈现在报告里是必须要坚守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对此类案件进行简化,该简化的内容和归纳,可以从以后开庭举证的角度出发,将审查报告的排版摘录和举证提纲保持统一性,不必拘泥于省院关于审查报告的模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摘录排序,这样一来,审查报告就有了可读性,也节省了日后准备举证提纲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供述摘录。(1)报告中需要摘录一份主犯详细有罪供述,可以将该内容全部摘录。(2)再对犯罪嫌疑人做的其他供述笔录进行文字说明“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共做过多少次供述,其中第一次供述未交代犯罪事实,第二份供述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第三份供述开始到第五份供述交代了详细的犯罪事实,和摘录的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笔录其未有辩解。”对于多次供述的大概情况对比需要在摘录的时候说明,这样能够清楚的展现供述的立体分布,客观完整的反应案卷全貌,也能够让审阅者容易的掌握信息。(3)对于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不必再进行详细的内容摘录,只要做出内容归纳以及对多次供述情况变化的描述即可。 2、证人证言摘录。对证人证言可以进行归类。比如证人ABCD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某某雇佣了证人ABCD进行工作,其中A干什么工作,工资多少,B干什么工作,工资多少等,这里不必对具体证言内容进行摘录。再比如证人EFG证言,证实E帮助犯罪嫌疑人某某开通了银行卡网银,F帮助....,也不必对具体内容进行摘录。如果碰到无法归类的单一证人,那么只有单独进行摘录说明。 3、书证摘录。对于书证摘录最重要的是为了计算清楚犯罪数额,由于摘录的内容无法显示计算过程,所以摘录到审查报告的书证没有多大实际的意义,只是完成证据客观性和完整性的反馈。因此,在摘录的时候可以采取整本案卷材料为单位,比如卷宗第几卷至第几卷,为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02.....的查询记录,经过计算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收入汇款多少笔共计多少金额,支出多少笔共多少金额。同样方法,将这些帐号进行汇总,计算出犯罪数额,而不必摘录内容。如果侦查机关已经将计算过程汇总出电子表格,也可以将该电子表格附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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