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4-09-18 | 浏览:909次 ] |
【案情介绍】 董某某与许某系夫妻,双方于1998年结婚。 2010年12月5日,李某某与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广州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签订合同时交付首付款30万元,余款5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同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011年5月5日许某与李某某签订协议一份,载明“1,关于李某某购买此房屋的首付款有许某支付,银行贷款部分由许某在5年内付清,该房所有权归李某某所有,2,许某补偿李某某人民币20万元。3,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许某和李某某再无任何关系,双方互不干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年5月15日,李某某向许某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到许某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6月15日起,李某某多次向董某某发送短信,就其与许某的婚外情关系与董某某交涉。此后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许某为其垫付的房屋首付款30万元及补偿款20万元。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真相,支持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李某某向董某某返还许某向其支付的首付款30万元和补偿款2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董某某和许某是夫妻关系,那么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许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应认定无效,董某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李某某返还;夫妻财产尚未分割时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董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全部返还。董某某根据李某某向其发送的短信,和许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及补偿款收条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真实、合法,根据《婚姻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