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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执行《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陕劳人险发[1984]14号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8-07 | 浏览:1804次 ]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省劳动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通知,印发的《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5号文件),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解答于后。对这些工作,请各单位抓紧进行,全省必须在今年六月底以前结束,以后不再办理。
  一、《65号文件》执行的范围是指哪些单位?
  答:《65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只适用于精减期间在陕西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中无军籍的被精减退职的老职工,不包括由外省精减安置在我省的和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以后迁来陕西的企业、事业及各管理部门的原精减人员。
  二、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在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办理了精减手续的正式职工,凡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和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六○年年底期间被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正式职工,都属于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对其中精减以后,又参加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办的集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人员)工作的在今年六月底前仍有固定收入的正式职工和临时工(包括副业工、轮换工等),则不能享受生活补助费,以后也不再办理。
  三、对《65号文件》第三条“—九六○年以前因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六○年年底期间经组织动员回去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脱产干部和工人。
  四、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组织调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后被精减的退职老职工,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凡当时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按全民职工办理精减手续的,可按《65号文件》规定处理。其生活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原精减单位支付有困难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五、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在精减后转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原精减的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由哪里发给?
  答:由原精减单位支付,支付有困难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六、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不满一年的能否按满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
  答:应按实际工作时间,以满周年计发生活补助费。
  七、精减退职老职工,现在从事个体经营的,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凡已正式领取营业执照的精减人员,不能发生活补助费。
  八、精减后重新工作,以后又退职的人员,是否属于这次处理范围?
  答:精减后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又退职,现在仍定期领取退职费的,不能列入《65号文件》处理范围。
  九、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其生活补助费低于陕劳人险发[1983]99号文件规定的,能否相应的提高?
  答: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不属于陕劳人险发[1983]99文件规定的处理范围。对其中改按退休处理的人员,可按陕劳人险发[1983]99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精减退职老职工中,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作业的,在计算其工龄时,能否按照职工退休规定加算?
  答:以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算,不能采取加算工龄的办法。
  十一、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的医疗费,如何发给?
  答:医疗费采取定期发给本人的办法:对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上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月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三元;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月补助二元,医疗补助费可随同生活补助费按月发给。
  十二、属于《6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中,没有工资级别的人员(指原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其生活补助费如何支付?
  答:参加革命工作一直未曾中断(下同),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三十五元;参加革命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发给三十元;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二十五元。以上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五元,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三元。参加革命工作不满十年的,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每月二元,医疗补助费每月发给二元。
  十三、中央驻陕的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在陕没有设主管局的,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哪里审批?
  答:凡在陕有代管的部门,由代管的部门审批;没有代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什么项下支付?
  答: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在行政、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十五、精减退职老职工被判刑的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
  答:凡是在精减后判过刑的(包括缓刑),不论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均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已经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被判刑后,应从判刑之月起停发。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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