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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提高工伤待遇 1级至4级每月最低1690元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809次 ]


西安晚报-西安新闻网我要评论


  陕西省从去年12月起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西安市近日就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发出通知,调整幅度比省上略高,从2012121日起执行。

  调整对象和范围

  201212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级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工伤住院两项补助费用上调

  西安市还决定上调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入住普通病房床位费两项费用的支付限额标准。这两项补助费用的调整从201311日起执行。

  其中,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2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工伤职工入住普通病房的床位费支付限额标准,从原先的每日40/床,上调为每日50/床,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1级至4级每月最低1690

  按照省上调整标准,等级为1级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西安市取标准调整的高线,为1级至4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等级为5级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调整标准与省上相同,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线,西安市比省上标准略高:等级为1级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等级为5级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老人孩子最低每月775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西安市的调整标准与省上相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但西安市同时规定了抚恤金待遇调整后的最低线: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月抚恤金低于775元的,调整为775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低于569元的调整到569元。

  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每月1737

  西安市按照省上要求,以2011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if !vml]--><!--[end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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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1级至4级每月最低1690

  按照省上调整标准,等级为1级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西安市取标准调整的高线,为1级至4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等级为5级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调整标准与省上相同,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的最低线,西安市比省上标准略高:等级为1级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690元的,调整到1690元;等级为5级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370元的,调整到137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老人孩子最低每月775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西安市的调整标准与省上相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但西安市同时规定了抚恤金待遇调整后的最低线: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月抚恤金低于775元的,调整为775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低于569元的调整到569元。

  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每月1737

  西安市按照省上要求,以2011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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