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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务


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4-17 | 浏览:98次 ]

——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裁判要点

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等服务的情况十分常见。线上预订服务提供者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中间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容易滋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道德风险。本案裁判认定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不当减损,有利于促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模式健康发展。

二、基本案情

原告熊某通过某旅游APP向被告某旅行社预订了“机票+酒店”自由行产品。出行前两日,因同行人员中原告儿子患病无法出行,原告遂向被告申请退订。被告就该酒店产品联系其中间供应商,中间供应商反馈“需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共计违约金800元,去申请且不保证结果”。但被告未将酒店取消政策告知原告,亦未继续要求供应商取消订单,而是告知原告该订单不可取消,如未实际入住将全额收取房费。熊某后未实际出行,诉至法院。审理中,经当庭拨打酒店客服电话,确认涉案订单当时的取消政策为“如自行取消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的违约金,如提供相关疾病证明则除节假日外可无损取消。”

三、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通过相应渠道代原告预订其指定酒店,以使原告与酒店方顺利建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鉴于涉案服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预订等事宜并非由原告直接与相应产品提供方沟通确定,故在原告因同行人员患病需取消预订时,应当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及时协助原告向酒店方申请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等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一经预订成功即视为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中,案涉酒店预订事实上可以取消,至多承担800元违约金,但被告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未能履行附随义务导致原告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四、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通过相应渠道代原告预订其指定酒店,以使原告与酒店方顺利建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鉴于涉案服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预订等事宜并非由原告直接与相应产品提供方沟通确定,故在原告因同行人员患病需取消预订时,应当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及时协助原告向酒店方申请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等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一经预订成功即视为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中,案涉酒店预订事实上可以取消,至多承担800元违约金,但被告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应认定被告未能履行附随义务导致原告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五、延伸阅读

1、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它是相对于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合同主义务而言的。主要表现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未履行附随义务也可能需要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被要求赔偿损失,甚至还有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相应渠道为熊某预订机票和酒店,预订等事宜是由旅行社去和酒店沟通确定的,因此在熊某需要取消订单时,旅行社依法负有及时协助熊某向酒店申请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等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一经预订成功即视为旅行社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熊某可以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熊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2、合同附随的义务特征

1附随义务依附于合同主义务,其内容并不自始确定,并且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

2附随义务是经营者基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依据诚信原则等必须履行的,其功能是辅助给付利益的全部实现,一般不可诉请履行

3附随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3、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撰稿:盛媛、张洁莲)

(审核:唐丽丽)

(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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